案由:
本院委員江惠貞,鑑於代理孕母法制化從民國93年公民會議討論至今全無下文,而國內仍有超過5千至1萬對夫妻因子宮病變而難以透過自己的身體懷孕,也沒有豐厚資金前往國外尋求代孕,導致許多台面下代孕案件不斷出現,也產生嚴重糾紛。政府應在情況氾濫到不可收拾前,積極立法進行高度管理,以保障不孕夫妻、胎兒與代孕者三方權益。爰此,擬具《人工生殖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增訂受術夫妻條件、代孕者條件、代孕契約、仲介機構以及胎兒與受術夫妻之法律關係,以高度管理、嚴格執行的方式來確保不孕夫妻、胎兒與代孕者三方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根據醫界推估,目前的不孕症比例約占育齡期(22歲~40歲)的10%~15%,亦即台灣地區約有30萬左右的人口可能有不孕症狀,其中屬於女性子宮方面有受損者約佔不孕婦女的1~2成,亦即約5,000~10,000人左右,難以透過自己的身體來懷孕生子,這些人口將會是需要尋求代理孕母協助懷孕的高危險群。
二、 然囿於國內禁令,這些高達萬對的不孕夫妻只能透過私下管道尋求代孕。經濟能力好的遠赴美國或泰、韓等鄰近國家,也有人在國內鋌而走險,只為一圓求子夢。以美國加州代理孕母為例,從尋求孕母、做試管嬰兒、法律諮詢、取得孩子監護權,高達美金十萬元。而印度、泰國等國家找人代孕,價位約台幣二百萬元上下。但近來則有民眾赴越南、柬埔寨等較落後國家尋求代孕,因多數不合法,不少人求子失敗引發糾紛,卻無處申訴。
三、 目前明文禁止的國家包括德國、法國、新加坡,沒有明文但實質禁止的只有日本,而沒規定但允許的則有泰國與韓國,完全可以合法找孕母的包括英國、澳洲、加拿大、香港、荷蘭、美國、印度等十多個國家。而台灣針對代理孕母已討論了將近20年,卻始終因道德爭議沒有定論,93年提出的《代孕生殖法》40多條草案亦石沈大海,讓萬對不孕夫妻望穿秋水,難以圓夢。
四、 目前國內人工生殖技術已相當進步,為避免代理孕母問題持續因各種道德爭議停滯不前,爰此擬具《人工生殖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增訂受術夫妻條件、代孕者條件、代孕契約、仲介機構以及胎兒與受術夫妻之法律關係,以高度管理、嚴格執行的方式來確保不孕夫妻、胎兒與代孕者三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