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江惠貞、陳淑慧等21人,鑒於部份婦女因先天性無子宮、因病切除子宮或罹患重大病症不適合懷孕生產,亟欲尋求人工生殖醫療途徑彌補遺憾。然我國《人工生殖法》未明文開放代孕生殖,相關立法工作拖延十數年未有定案,致使前述不孕夫妻缺乏合法代孕管道。考量我國人工生殖技術日新月異不斷提昇,且世界各國陸續合法化代孕生殖,政府若不能儘速完成立法工作,有效管理,合理開放,恐將代孕生殖推向地下化。爰此,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代孕生殖專章,釐清代孕生殖法律規範,並維護受術夫妻、代孕者及代孕子女之法定權益。
說明:
一、我國育齡婦女總生育率長期低落,去年僅1.07。為因應台灣社會少子化問題,政府不斷推動生育政策或福利誘因,鼓勵民眾積極生養子女。然而,現行法規禁止先天性無子宮、因病切除子宮或罹患重大病症不適合懷孕生產之婦女藉由代孕生殖獲得下一代,政府一方面鼓勵民眾生育,卻對求子若渴的不孕夫妻施加限制,實為政策上的矛盾。
二、部份團體主張代理孕母將對女性造成剝削,更有物化子宮的嫌疑,據此反對政府開放代孕生殖。綜觀國外先例,英、美、澳、加、荷等國開放代孕生殖行之有年,事實證明在公權力有效管理下,合理的代孕行為並未產生剝削現象,卻是部份不孕夫妻得以為人父母、享受天倫之樂的必要醫療行為。另一方面,如政府妥適管理代孕生殖,限制代孕次數,進行正確觀念宣導,並輔以縝密的術前諮商、身理、心理及社會風險評估,則代孕將會是一種利他助人行為,也可消弭物化之疑慮。
三、綜觀國內現況,部份濟條件較寬裕之不孕夫妻至美國、泰國或印度進行代孕生殖,再循收養途徑將子女帶回國內,類似案例時有所聞;現今全球化體系之下,民眾自主選擇跨國醫療服務早已勢不可擋,若國內持續禁止代孕生殖,形同限制經濟條件相對較差之不孕夫妻獲得子女的權利,讓代孕生殖淪為富裕者專屬選項,現行法規限制恐有鞏固貧富差異之虞。
四、據近兩年公民會議結論與衛福部民調資料,國內多數民眾皆傾向同意有限度開放代孕生殖,顯見台灣社會歷經十數年爭議後,已經逐漸凝聚社會共識,立法者應積極回應民間主流意見,儘快完成相關立法工作。爰提出人工生殖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擬具代孕生殖專章及相關條文連動修法共計十六條,其重點如下:
(1)修正本法立法目的。(第一條)
(2)修正受術夫妻法律定義。(第二條)
(3)授權主管機關針對胚胎植入數訂立標準(第十六條)
(4)代孕生殖委託方資格。(第十八之一條)
(5)代孕者資格(第十八之二條)
(6)術前諮詢項目。(第十八之三條)
(7)代孕者權益保障。(第十八之四條)
(8)明定代孕為無償利他行為。(第十八之五條)
(9)人工生殖機構施術前應查明事項。(第十八之六條)
(10)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居間代孕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八之七條)
(11)代孕生殖證明文件。(第十八之八條)
(12)代孕子女親子關係之認定(第十八之九條)
(13)明定代孕者依法人工流產之權利。(第十八之十條)
(14)連動修正病例保存規定。(第二十六條)
(15)連動修正人工生殖通報資料規定。(第二十七條)
(16)連動修正罰則。(第三十三條)
(17)連動修正罰則。(第第三十四條)
(18)連動修正罰則。(第第三十五條)
提案人:楊玉欣、江惠貞、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吳育仁、蘇清泉、蔡錦隆、詹凱臣、
陳鎮湘、盧嘉辰、張嘉郡、林國正、蔡正元、
陳根德、林郁方、廖正井、楊應雄、呂學樟、
紀國棟、鄭天財、陳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