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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9年9月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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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立法院簡介 > 簡史
 
簡史圖示   簡史圖片

  簡史圖片民國17年中國國民黨完成國家統一,結束軍政時期,國民政府公布施行訓政綱領,開始進入訓政時期;立法院亦於同年在南京成立,由胡漢民及林森分任首任正、副院長,國民政府同時明令發表49名立法委員,任期2年。訓政時期立法院凡歷4屆,從第4屆開始委員人數增為194名。因對日抗戰關係,任期延長達14年,其間制定了民法、刑法、土地法、勞工法、商事法、戶籍法、預算法、出版法、各級學校法等基本法典,並完成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奠定了我國行憲的法制基礎。

民國3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開始施行。民國37年選出行憲第1屆立法委員760人,並於5月8日自行集會於南京國民大會堂,共舉行6次預備會議,選出孫科、陳立夫為正、副院長,至5月18日立法院第1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正式開議。其時,並分設21個常設委員會開始運作。

民國39年初,因國共內戰關係,立法院隨中央政府輾轉遷台;同年2月24日假台北市中山堂舉行第1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與會委員約三百八十餘人。其後並通過修改立法院組織法,將21個常設委員會縮編為12個常設委員會及其他特種委員會。民國49年起,立法院遷入中山南路現址,並逐漸發展至今日之規模。

第1屆立法委員的任期,原應於民國40年5月屆滿,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繼續行使職權。期間曾於民國58年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補選出11位立法委員,與第1屆立法委員共同行使職權。民國61年再依修正後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選出3年1任定期改選之增額立法委員51名,為立法院注入新血輪。民國64年繼續辦理增額立法委員改選,選出增額立法委員52名,翌(65)年2月1日宣誓就職。民國67年12月辦理增額立法委員改選因中美斷交而中止,及至民國69年11月20日始予恢復,並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擴增為97人。其後分別於民國72年改選98名、75年改選100名、78年改選130名,分別於翌(73、76、79)年2月1日宣誓就職。

民國80年12月31日第1屆資深立法委員全部退職,由130位增額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是為我國民主改革的一個重要階段。民國81年12月依憲法增修條文選出161位第2屆立法委員,嗣後配合增修條文之修訂,分別於民國84年12月選出164位第3屆立法委員,民國87年12月選出225位第4屆立法委員,民國90年12月選出225位第5屆立法委員,民國93年12月選出225位第6屆立法委員。民國93年8月23日,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94年6月7日經國民大會複決通過,經總統於94年6月10日公布,因此立法委員自本(7)屆起減為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立法院已真正成為我國之單一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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