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2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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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
「請願」是民意表達最直接的方式,隨著民主思潮的發展,人民直接向立法院提出請求的案例日益增加。人民請願文書由祕書處辦理收文手續後,交由程序委員會審核其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規定或有無應補正事項;如請願內容非屬立法職權者,移送權責機關處理;若為行政事項,則逕予函復;若係依法不得請願者,即通知請願人。請願文書經程序委員會形式審查通過後,交由有關委員會審查應否列為議案。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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