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疫苗抄捷徑?請衛生署說明白!
黃淑英立委辦公室新聞稿2009/09/10
立法委員黃淑英於今日(9/10)下午於立法院針對衛生署對國產H1N1疫苗把關疑似不夠嚴謹的部分召開記者會。黃淑英指出國光生技於90年取得流感疫苗的查驗登記許可證,不過長久以來國光在流感疫苗生產上,所扮演的角色為原液分裝,即由北里研究所(製造地為日本琦玉縣)完成製造,將原液輸入台灣由國光生技分裝、包裝。國光雖於2005年取得北里技術轉移,而今年6月18日國光新疫苗廠開幕使用,並對外宣稱符合cGMP的要求,然而,據瞭解國光至今尚未通過cGMP認證。cGMP認證未通過,因此國光流感疫苗的變更製造產地查驗登記許可證亦無法取得。對於國光生技尚在認證當中,其生產製造的產品品質是否可以認同?
其次,從衛生署網站查知,國光疫苗查驗登記許可證號為「衛署菌疫製字第000113號」,中文品名為:”安定伏”裂解型流感疫苗,製造廠廠址為:台中縣潭子鄉潭興路一段三號。由於取得查驗登記許可證,必須經過查驗登記的流程,包含臨床試驗、工廠及製程查驗等,依此許可證,則國光生技似乎有製造疫苗經驗,為什麼現在連製造的認證都沒通過?
再者,以目前H1N1疫苗即將進行臨床試驗,從臨床試驗的計畫書中,此次的臨床試驗是第4期的臨床試驗,然而第四期臨床試驗一般都是上市後用來監測藥效或副作用之用,因此安全性已經不是該階段的重點,然而,疫苗並未上市,且該工廠並未曾製造過流感疫苗,為何所進行的是不測試安全性的第四期臨床試驗,有沒有便宜行事之之虞?
另外,H1N1是新型的流感,與季節性的流感不同,因此,美國FDA在4月26日時依「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案」召開會議,啟動藥物緊急使用的規定(EUA),將新流感防疫列為緊急使用的範圍,得以使用未經核准上市或核准範圍之外使用的藥物進行防疫。並且,對於藥物、疫苗使用在臨床試驗或施打劑量上可有較彈性的裁量空間。反觀台灣傳染病防治法第51條僅規定政府得因應緊急需求專案採購藥品,免依藥事法查驗登記程序。對於傳染病疫情緊急狀況的藥物、疫苗使用完全沒有規定,則目前相關人等在媒體上不斷說疫苗一階段或二階段施打、不完成人體試驗要進行緊急施打等等,所依據的究竟哪一個法規?是衛生署說了就算嗎?!
而立委黃淑英亦質疑,日前(9/8)國光人員與邀請日本北里研究所專家召開記者會,公開宣稱該疫苗是100%來自日本技術,大有由日本專家背書的意味。然而,本疫苗尚未核准上市,試驗中的藥物應非藥物,依第69條應不得宣稱療效。再者,此公開宣稱、報導的方式,依藥事法第70條所稱的「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衛生署應查明此行為是否構成違反藥事法,以避免混淆民眾視聽!
新聞連絡人:林綠紅 黃淑英辦公室/02-23588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