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際專家來台探查 呼籲立法規範高科技毒害」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9/30

國際專家來台探查 呼籲立法規範高科技毒害

今(30)日上午,立法委員黃淑英及台灣環境行動網針對台灣高科技業長期發展以來,因為落後的法治所無法保障的污染和健康風險,共同召開記者會,並邀請到創辦美國矽谷毒物聯盟、目前是「責任科技跨國運動」召集人、惠普及戴爾公司企業社會責任諮詢委員的Ted Smith (泰德•史密斯)先生分享過去這三日,他接觸受到高科技污染毒害或威脅的社區居民、農民及蚵農的經驗,並且依據國際現況來提供建議。

史密斯先生此次受台灣環境行動網之邀,以惠普公司的諮詢委員身分,來台進行地方供應商的調查。此行他與受到中科四期廢水威脅的彰化王功村、福興鄉蚵農,中科四期預定地的二林鎮農民見面,並實地踏查新竹霄裡溪沿岸,聆聽受到華映、友達兩間公司廢水影響生活及飲用水安全的居民心聲。甚至,在29日上午彰化縣政府前的一場抗議,二林老農民面前排排站了數百名武裝警力的畫面震撼著他,不敢置信這是先進的台灣在面對無法造成多大威脅的陳情民眾時的作法。

史密斯先生表示,台灣作為高科技產業的領導者,在環境保護上居然是吊車尾;因為高科技製程中使用多種新興化合物,其物質使用與廢物排放之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常付諸闕如。台灣高科技發展歷程中,環保法律以及相關政策對高科技污染物的規範,始終趕不上產業引進製程的速度。他自一九八零年代初期,因為矽谷社區居民飽受地下水污染的迫害,即倡議遊說通過「社區知情法案」來要求企業揭露製程中化學物質的性質、使用量、組成,以及排放量。

史密斯先生和台灣環境行動網做出三點建議,並呼籲立委正視此問題、推動以下立法:

1. 修正政府資訊公開法,新增企業污染資訊揭露專章:

霄裡溪事件顯示官方與企業隱匿污染事實,當地居民無法得知其科學園區對生活的衝擊與污染來源。在此方面,美國環保署所建立的毒性物質盤查清冊的制度,詳列社區旁主要污染源以及污染排放量。而中國官方,也已立法保障民眾對污染廠商的知情權。我們呼籲應立法充分保障民眾環境資訊知情權,修正政府資訊公開法,新增企業污染資訊揭露專章,要求各廠商應揭露其營業活動相關的污染源以及各類有害物質之年排放量,並彙整歷年各廠商污染違規情勢以及污染排放量,保障民眾環境知情權。

2. 仿效歐盟REACH精神,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落實新興化學物質用量登記與風險評估制度:

科技業製程日新月異,化學物質之使用,常在未能評估其風險時,即大量使用。我們要求立法院仿效歐盟所提出的REACH指令,要求廠商登記與評估所使用化學物質生命週期階段的潛在風險,並規範高危害性之物質之禁用與替代。因此呼籲儘速修正現行毒性物質管理法,於『危害評估及預防』及『管理』兩章中,詳列廠商應負擔起化學物品無害之舉證責任,提供安全評估報告。

3. 儘速針對高科技生產製造業的特性,訂定廢水、空污及廢棄物管制標準

目前,環保署僅就半導體與光電業的酸性氣體與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進行管制,政府應儘速研擬廢水與廢棄物方面的標準。並要求既有鄰近農業區之科學工業園區,其放流水標準應提昇至灌溉水標準。同時而從源頭進行污染物禁用與減量,落實清潔生產。

黃淑英立委表示,目前,光電與晶圓製造及半導體產業的廢水,除了適用一般放流水標準之外,晶圓製造及半導體產業屬第20項事業,針對「化學需養量」與「浮懸固體」訂有管制標準,而光電產業則屬於第51項「其他事業」。而無論是放流水標準,或者事業的標準,兩者對於兩項高科技產業廢水中產生最多的重金屬錫、鈦、銦、鎵、鈷並沒有規範。而銦、鎵等重金屬,依環保署所委託的報告顯示「毒性資料尚未完備」,對於民眾健康與生態風險不得而知。而高科技廢水中的毒性有機物,目前亦未納入管制。環保署未針對高科技產業產生的廢水訂定管制標準,而是以一般事業體的放流水標準管制高科技產業,由於未針對產業特性之差異,而施與不同的管制標準,這樣的管理形同以19、20世紀的放流水標準,管理21世紀的產業,不僅落後,而且已造成人民健康與環境上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