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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四週年被害人申訴依然求助無門記者會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02/05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四週年

被害人申訴依然求助無門

記者會

性騷擾防治法自95年2月5日施行迄今滿4週年,卻仍發生被害人申訴無門的情況,立委黃淑英日前接獲被害人A小姐陳情,A小姐表示自97年1月初開始至3月底不斷收到不明人士傳來性騷擾簡訊,內容不僅淫穢不堪,更對A小姐近況與住家環境顯有瞭解,造成其極大的恐懼與不安。A小姐於97年4月至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報案,但員警卻表示該案件無法備案,要求A小姐「有事」再報案。A小姐遂自行調查加害人身份但仍無所獲,至98年2月底至台北市政府性騷擾委員會申訴,市府不但未受理反叫A小姐至警察局報案,A小姐3月再次至警察局報案,員警卻未以「性騷擾案件」受理,建議A小姐以恐嚇罪移送檢方偵辦。由於性騷擾行為本就難以構成刑法恐嚇罪要件,致使該案件遭駁回,更讓被害人錯失性騷擾案件申訴必須於案件發生一年內提起申訴之期限,導致受害人心靈嚴重受創,而加害人逍遙法外。

從該案件中可以看到受理性騷擾案件的機關卻對自己業務內容渾然不知。依照「性騷擾防制法第十三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可向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申訴或報案。而性騷擾案件的加害人不明時,由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可移交警察機關進行調查,未料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疑為便宜行事,拒絕受理案件,要求被害人自行報案,加上警察機關的訓練不足,竟無法判斷性騷擾案件的法律適用,使得性騷擾防治出現嚴重漏洞、性騷擾防治法形同具文。

再進一步觀察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資料顯示,98年全國共接獲212件性騷擾申訴案件,其中有156件案件評議性騷擾成立,其評議成立達七成。再以各縣市狀況來看,有57.55%的案件申訴集中在台北縣市、高雄市、桃園縣4個縣市中,甚至自96年至98年底(95年尚未有統計資料),南投縣竟從未接獲申訴案件,與普遍認知的現狀不符。由此可以看到性騷擾申訴案件數不僅有低估現狀的可能,更有城鄉差距的問題,其中非常可能因為宣導的不足,或是申訴方式不夠友善、容易,甚至是如A小姐案件中一樣,受理機關訓練不足,導致該法的申訴情形無法反映現況。

性騷擾防制法立法初衷認為加害人所服務單位對加害人有主管權,因此,將主要的受理申訴與調查工作賦予加害人所屬單位,才能有效嚇阻其不當行為。然而,以98年申訴總計數字來看,卻反而有高達83.01%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調查,而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件數則佔15.09%,顯示普遍被害人仍舊尋求警察機關協助,警察機關的訓練也更顯重要。因此,為有效防治性騷擾案件、建立良好的性別友善空間,立委黃淑英要求內政部應有效監督地方政府處理性騷擾案件之流程,並加強警察機關對性騷擾案件及相關法令之教育訓練。此外,在實務上亦發現性騷擾案件常與刑法強制猥褻、恐嚇等難以區分,被害人一旦以罪責較重之法律條文(如刑法強制猥褻、恐嚇罪等)處理時,因其構成要件較於嚴苛而難以成立,而等審理結束時卻又往往已超過了性騷擾案件的申訴期限。因此,立委黃淑英亦呼籲司法機關,接獲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若發現涉有性騷擾情事時,應主動提醒被害人可依性騷擾防制法提出申訴,以避免如A小姐的相關憾事再次發生。

新聞聯絡人:黃怡翎 2358-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