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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0 洋華資遣本勞聘外勞,勞委會違法包庇發許可!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12/20

洋華資遣本勞聘外勞,勞委會違法包庇發許可!

記者會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今年3月初爆發嚴重勞資爭議案件,資遣18名本國勞工,卻又在3月份新聘73名外勞,疑為減低人事成本,大量聘僱外勞來取代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嚴重影響國人之就業權益保障。經洋華工會陳情後,勞委會於4/7凍結洋華所有外勞申請案並進行調查。無奈勞委會卻無視於資方所稱「自願性離職」之勞工,皆已於3月、4月等陸續向勞委會申請「非自願性離職」勞工才能申請領取之「失業給付」、及工會所提相關證據,片面採信資方表示該18名勞工中,其中16名為自願性離職,2為資遣,於7/2採一比一比例廢止洋華2名外勞招募許可名額,同時亦解除該公司外勞申請之凍結。經工會向立法委員陳情後,勞委會才於11/9再度凍結洋華申請外勞案至今,未料勞委會竟於凍結期間(11/17)繼續核發該公司外勞聘僱許可,明顯違法包庇,罔顧本國勞工權益!

勞委會逾越母法定訂54條之裁量基準,為違法雇主開巧門

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該法條文明確規範只要雇主在申請前二年內,曾非法解雇本國勞工者或有勞資爭議情事,「應」不予核發許可,勞委會罔顧法令規定,不僅繼續核發聘僱許可,更逾越母法訂定「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於該裁量基準中,將母法所規定應不予核發許可之情事,逕自分為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禁止核發之名額。顯為違法雇主開立巧門!

此外,即使按勞委會現行訂定之「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其中規定若雇主曾非法解雇本國勞工者,應按解雇人數與其申請許可之人數,採一比五之比例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但觀之勞委會於7/2採一比一比例廢止洋華兩名外勞配額,並非按該裁量基準之規定採一比五之比例處分,顯有包庇雇主之嫌!

申請程序放水,雇主違反勞動法令卻仍可再聘僱外勞

雇主申請外勞時,必須先向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顯見「無違反勞工法令」為雇主僱用外勞之必要條件。但依照目前申請流程,一旦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後,該必要條件顯然就消失了。勞委會核發招募許可後,雇主即可依該許可所核發之外勞配額進行聘僱,此後即使雇主不斷違反勞動法令,勞委會僅會減少其核可之外勞配額,在剩餘外勞配額內雇主仍可持續聘用外勞,造成如洋華不斷違反勞動法令的情形下,卻又可持續僱用外勞等荒謬情事發生,不僅讓雇主肆無忌憚,更讓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權益皆受到嚴重損害。

綜上,目前外勞申請制度亂象叢生,致使雇主可不顧法令規定,嚴重損害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之權益,因此,立委黃淑英、田秋堇與洋華工會提出以下嚴正要求:

一、 勞委會應於一週內針對洋華違法資遣本勞,又提供不實資訊申請外勞乙案儘速完成調查與裁處。

二、 針對「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逾越母法之授權,勞委會應立即修正改善。

三、 規定聘僱外勞之雇主需符合勞動相關法令,雇主於聘僱外勞期間一旦違反勞動法令,應取消其外勞聘僱資格,以避免雇主在取得招募許可後,存僥倖心態而損害勞工相權益。

新聞聯絡人: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助理 黃怡翎

洋華工會秘書 杜光宇

附件一:

就業服務法第54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件二:外勞申請流程簡表

工業局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就服站辦理求才登記(一天)

刊登求才廣告(一報三天)

↓並申請無違返法令証明書(向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

求才廣告期滿之次日起滿30天為招募期間(共33天)

(7-21天)

申請勞委會核准函(招募許可,確定可申請之人數,有效期限一年)

入國引進許可(六個月內)

外勞廳認證

國外仲介辦理各項勞工輸出流程應辦手續

外勞入境前確認

外勞搭機入境

外勞入境後三日內安排健康檢查

外勞入境後15日內向勞委會申請外勞聘僱許可函及3日內辦理入國通報

外勞入境翌日起計算就業安定費(3個繳一次)

外勞入境後第六、十八、三十個月起前後一個月內接受健康檢查

雇主將檢查結果於15日內連同名冊送當地衛生局核備

外勞僱用期滿前60日期間內辦展延續約

展延外勞向職訓局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效期一年)

展延聘僱工作期限一年,期滿後該外勞需離境返國,且於二年期滿前四個月前辦理重新招募或在三年期滿前四個月開始辦理重新招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