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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8 藥品物流 用藥安全、病人隱私全外流 記者會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1/18

藥品物流 用藥安全、病人隱私全外流

黃淑英立委辦公室

藥品物流 用藥安全、病人隱私全外流

多年來政府鼓勵醫藥分業、慢性病處方箋釋出,然成效不彰,造成社區藥局經營困難,為避免藥品囤積及成本問題,「藥品處方物流中心」服務應然而生。然藥品物流處方中心的調劑行為不但違反藥師法,影響民眾的用藥安全,更令人擔心的是:民眾的用藥資料,甚至還流到了中國,造成病人隱私的大漏洞。

* 藥品處方物流中心的調劑處方簽屬違法令行為

藥品處方物流中心主要是提供處方藥品的服務。部分藥品處方物流中心亦提供藥局調劑、列印藥袋、鍵入申報資料及藥歷檔登錄等服務。這類藥品處方物流公司的運作方式是藥局收到處方箋後,傳真給物流中心,物流中心調劑藥物後以郵寄、快遞等方式給藥局。這個處理流程有幾個問題:藥局將處方委由藥品處方物流中心調劑,觸犯藥師法第20條「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規定。另外,藥品處方物流中心之調劑行為亦違反「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第三點「藥品調劑應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藥劑部門及藥局」之規定,更何況物流中心之調劑是否全為藥師所為亦無法得知,將造成民眾用藥安全的大漏洞。

* 個資流入中國 病人隱私全都露 衛生署無所謂

藥局將處方箋傳真到物流中心後,物流中心為節省人力成本並提供藥局服務,「再外包」到中國鍵入資料,台灣民眾的個資不僅物流中心的員工都看的到,還流傳到中國,病人隱私全都曝光!此舉不但破壞了病患與藥局間的委託關係,且兩者皆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27條「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規定。更令人驚訝的是:99年7月19日召開的落實處方簽釋出的焦點座談會中,物流中心公開表示將病人資料外包到中國作鍵入工作,現場的衛生署官員完全沒有反應與作為,放任物流中心繼續將民眾的用藥資料外流到中國!

台灣實施醫藥分業已15年,然醫療院所處方箋釋出率仍不到3成,社區藥局無法維持庫存因應量少的處方藥品。「 藥品處方物流中心」的調劑服務幫忙解決了社區藥局備藥的困境,但是卻違反法令規範,不但影響民眾的用藥安全,還可能讓民眾的個人資料落入詐騙集團、各式利益團體的手中。為杜絕國人個資外流,確保國人用藥安全,本席要求:

一、衛生署應提出具體辦法提升處方箋之釋出率。由規定公立醫院釋出慢性病處方箋比例開始,以期分階段落實全面釋出處方箋。

二、健保局應督促醫療院所落實處方箋存入健保IC卡中,順利藥局作業,並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三、食品藥物管理局應立即加強藥品處方物流中心之管理,遏止觸法行為,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個人隱私之保護。

新聞聯絡人:蔡宛芬 2358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