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台灣人權之路與同(跨)性婚姻入法 刊載者:鄭麗君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19

台灣人權之路與同(跨)性婚姻入法

婚姻平權之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修正公聽會

時間:2013年11月19日星期二 下午2-6時

地點:立法院紅樓202室

主辦:立法委員鄭麗君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尤美女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蕭美琴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林淑芬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段宜康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陳其邁國會辦公室

與會單位

司法院

內政部

法務部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

婦女新知基金會

社團法人台灣同志

諮詢熱線協會

同志父母愛心協會

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性別不明關懷協會

台灣神學院 舊約學教授

基督教長老教會

同志同光長老教會

政治大學心理系

藝文界代表

說明

自荷蘭於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後,至今年為止,共有15個國家陸續承認同性婚姻。依序分別為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巴西、法國、烏拉圭及紐西蘭。澳洲、墨西哥、美國、委內瑞拉及英國則有部分行政區域予以承認。台灣同志大遊行於今年進入第十一個年頭,我國亦於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兩份國際人權公約。近年來,台灣社會對於同性婚姻的接受度也有穩定的過半,社會實應正視不同性傾向的婚姻權,此乃我國破除歧視,邁向高度人權價值關鍵的時刻。

我國現制禁止「一男ㄧ女」以外的結合進入婚姻制度,長期剝奪了多元性別者結婚與成立家庭的自由。今年三月國際人權委員應邀來台審議我國人權現況時,在結論性意見第78點及第79點明確表示,台灣法律對於多元家庭欠缺承認,僅承認異性戀婚姻,而不承認同性婚姻及同居關係、否認同性伴侶及同居伴侶的許多利益,這是歧視性的。最後明文建議我國政府應當修正民法給予多元家庭法律承認。在此基礎上,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推出包含「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多人家屬」等制度在內的民法修正案。

目前由鄭麗君委員、尤美女委員、蕭美琴委員、林淑芬委員、段宜康委員、陳其邁委員等22人針對「婚姻平權」部分,提出「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為修正重點:

(1)為使民法中的婚姻主體更明確納入多元性別者,因此將民法原條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修改為「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2)為因應婚姻平權,將原本婚姻、家庭制度中有關性別二分的用語改為性別中立用語,男、女改為當事人,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

(3)將男女訂婚與結婚年齡拉高到一致,滿17歲可訂婚、滿18歲可結婚。

(4)修訂收養規定,賦予多元性別配偶擁有平等收養子女的權利。此外,為了強調法院裁定收養時,不應以收養人之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作為准駁標準,因此於第1079條之一增訂第二項反歧視條款。

2006年立法委員蕭美琴曾提案立法承認同性婚姻,卻未能完成一讀付委審查。2012年、2013年,分別由尤美女及鄭麗君委員提出民法的修正案,現已付委待審。法務部也在今年10月14日召開公聽會,聽取社會意見。立法院之提案委員們也在本日召開公聽會,讓支持與反對的意見能在最高民意機關並陳。

新聞聯絡人:楊懿珊0929-6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