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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7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3年6月4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條例修正重點,為健全議員聘用助理制度,調高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分別從每月新臺幣(下同)24萬元增加至32萬元、8萬元增至16萬元,並外加助理補助費總額20%,補助議員支應助理加班費、資遣費等費用;調高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直轄市議員從現行2萬元調高至4萬元、縣(市)議員從9,000元調高至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從3,000元調高至5,000元。另為避免詐領費用發生,要求議會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增加議員聘用助理彈性及兼顧議員問政品質,聘用助理人數部分,刪除聘用人數上限,修正為直轄市議員至少6人、縣(市)議員至少2人,並放寬議員可聘日薪制助理,但每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助理補助費總額的1/4。
       有關村里長補助部分,考量村里長全年在第一線執行各級政府交辦任務,增訂春節期間加發村里長1.5個月事務補助費。另由於原住民議員及原住民族地區的村里長服務轄區範圍較廣、交通不便,以及所服務的原住民散居等情況,亦增訂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以及原住民族地區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增加20%。透過此次修法充實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的實務需要,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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