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工作計畫預算編列7,645萬6千元,決算數6,985萬7千元,執行率91.37%,辦理事項包括政府採購法規事務等綜合性業務、健全及落實政府採購法規及制度,培訓及管理採購專業人員、落實工程採購法規、辦理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務、研訂及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及範本等業務。辦理情形如下:
(一)政府機關近年採購案件執行與採購稽核業務推動情形
依111年政府採購案件執行情形報告統計,108至111年全國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案件,決標案件總計介於19萬7,447件至20萬2,896件,各年度採公開方式辦理件數皆超過八成;決標金額介於1兆7,817億元至2兆2,719億元,採公開招標方式之決標金額占比介於71.97%至86.31%(詳表1)。
表1 108至111年機關公開辦理採購決標件數及金額比率一覽表-逾10萬元之採購案件 單位:件;新臺幣億元;%
年
決標件數
採公開方式辦理
決標金額
採公開方式辦理
決標件數
比率
決標金額
比率
108
196,218
170,827
87.06
18,716
13,471
71.97
109
202,319
173,379
85.70
17,817
15,378
86.31
110
197,447
166,911
84.53
21,995
18,949
86.15
111
202,896
170,228
83.90
22,719
18,309
80.59
資料來源:111年度政府採購案件執行情形報告。
依採購法第108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其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依108至111年度全國稽核比率觀之(詳表2),各年度稽核比率分別為工程類介於7.78%至8.89%、財務類4.07%至6.3%及勞務類4.73%至5.29%。
表2 108至111年全國採購稽核比率統計表 單位:%
年度
工程
財物
勞務
108
8.59
6.04
4.97
109
7.78
6.30
4.73
110
8.89
4.07
4.90
111
8.55
4.20
5.29
資料來源:整理自工程會提供資料。
(二)111年度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案核有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不當、採購案總標價低於底價八成案件之執行內容仍未臻明確、防止圍標機制待強化、防止不法情事再生預警機制仍待研謀妥處等情事
依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仍有諸多缺失:
各級政府於110年1月至111年12月決標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核有137件之投標廠商資格訂定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或涉及「資格限制競爭」錯誤行為態樣,總決標金額8億2,962萬9千元;其中屬中央機關辦理者84件,總決標金額7億408萬8千元,分別隸屬於14個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辦理者53件,總決標金額1億2,554萬1千元,隸屬14個地方主管機關(詳表3)。
表3 110至111年各級機關採購案件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或涉及「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項
次
中央機關
地方機關
主管機關別
件數
決標金額
主管機關別
件數
決標金額
合計
84
704,088
合計
53
125,541
1
教育部
31
58,769
臺北市政府
8
14,925
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4
41,234
新竹縣政府
8
13,847
3
經濟部
13
37,610
彰化縣政府
7
10,359
4
財政部
6
36,336
新北市政府
6
28,927
5
國防部
5
12,015
桃園市政府
6
22,580
6
文化部
3
9,400
宜蘭縣政府
6
14,355
7
司法院
2
3,428
高雄市政府
2
3,144
8
交通部
2
431,670
嘉義縣政府
2
2,281
9
農業委員會
2
10,347
嘉義市政府
2
3,029
10
法務部
2
4,951
金門縣政府
2
3,535
11
內政部
1
1,740
基隆市政府
1
1,830
12
勞動部
1
1,310
南投縣政府
1
2,240
13
國家安全局
1
1,296
花蓮縣政府
1
2,934
14
衛生福利部
1
53,978
澎湖縣政府
1
1,550
說 明:決標金額取至千元,至有尾差。
資料來源: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第2冊。
2.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八成之採購案件,已訂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惟尚未訂定總標價低於底價八成之採購案件各階段作業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諸如:檢討底價訂定是否合理、評估次低標廠商總標價是否合理、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及評估廠商說明內容是否合理等),致機關對該執行程序規定未盡熟稔,衍生採次低標決標採購案件之開(決)標過程,仍存有機關未先行檢討底價訂定是否合理,亦未評估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是否顯不合理等情事。
3.為防止廠商圍標行為,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領標資訊查詢功能,惟部分查詢功能仍有不足、採購作業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部分內容尚待完備及部分案件涉及圍標態樣,未見納入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等情事。
4.政府採購法訂有行政管制與裁罰機制,惟對於政府採購涉及刑事不法資訊之共享與取得、採購機關落實程度之監督與管控、裁處權時效之規範等預警事項,尚待研謀妥處,俾確保機關有效落實執行機制。
綜上,鑒於111年度部分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仍有諸多缺失,工程會職司統籌公共工程規劃、審議及督導業務等,允宜促請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加強稽核所管監督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訂定、完備政府採購法第58條執行程序內容、研擬採購圍標行為預防機制與精進共通性作業範例及健全預警機制等事宜,俾確保政府採購作業符合公平公開原則,並提升採購效率及維持採購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