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大幅披露第一家庭財產信託後之大幅異動情況引發各界的強烈關注。財產信託到底是不是利益迴避的萬靈丹,首先要釐清一個很重要的觀念,一般老百姓的財產信託是希望透過信託給專業人士代管財產,能夠兼顧風險與收益。但是,政治人物的信託,雖無明文規定,但主要精神乃是避免用公權力來謀取私利,其風險的考量應遠高於收益。近年來政府高官涉及與商界不當勾結、利益輸送、特權營私等狀況頻傳,嚴重損及政府公正形象與公共政策品質,民眾對黑金深惡痛絕之聲不絕於耳,財產信託便是扭轉外界對政府曖昧的政商關係之刻板印象,挽回頹靡不振之清廉信譽、與黑金政治切割所設立的一道守衛防線。然財產信託是否真能彰顯其效益,似乎令人存疑。
首先,對於政府高官將財產信託之決心與行為應給予鼓勵,不論其動機與目的為何,至少對社會長久以來的期待有所回應,為自己與團隊操守訂定了第一道廉政公約,亦是作為公職人員端正其職之良性示範。
其次,回歸到法理面論之,財產信託必有其功效,能增加犯罪的難度,然現行的信託機制是否真能達到利益迴避之原始真意,答案似乎很難。其原因有三:第一,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或財產申報法均未能呈現位居要位的公職人員財產異常增加之情況與缺乏重要公職人員財產信託之機制,公職人員的財產可以選擇自行申報或是信託,並沒有信託的強制性。第二,在信託的同時,銀行會和信託人簽立契約,契約內容含及信託人可以表示投資的意願與選擇投資方案,但不能要求特定的投資,之後,銀行會定期回報信託的狀況,換句話說,信託人對於財產信託仍有處分指示權,與歐美國家不同,相對地利益操作空間仍大,實難避免內線交易之疑義。第三,亦是問題最嚴重的,就是無法透過信託揭露的部分,例如透過非正式信託之第三人,以人頭帳戶來代操,經由融資操作,資金便可倍數增長,一旦在國外銀行開戶,便可將順利地這些錢匯出,然現行洗錢防制法尚未針對公務人員可能利用之管道進行規範,故現行的信託相關法令對此行徑是完全束手無策的,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是故,財產信託反倒出人意料地成為重要公職人員的政治前途保險、財富管理的庇蔭傘。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令之相關配套未具完備,例如政務官之財產強制信託未能修法實施、政治人物之資金來源與使用情形之規範不足、規範政策遊說的法令執行成效不彰、資訊揭露不全..等,以致難發揮監督之綜效。
因此,筆者建議類似總統、副總統、院長、部長等有足夠資源與權力瞭解與執行國家財經政策之政務官職人員,必須以最高標準檢視,應修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將其與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親屬透過強制信託與充分揭露國外資產的方式,使其財產予以透明化;此外,並連同相關配套法令一併進行修訂,以有效的促進陽光政治之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