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照勝當初被委以重任,並非才德及專業足以符眾,乃是道地的選後考量與政治酬庸。他的上台,財經金融的專業人士原本就不期待他有多大作為,他下台與否,也就不指望會給金融體系帶來多大的質變。這個職司全台灣金融檢查與監理體系之最高獨立行政單位-金管會成立一年多來,內線交易案件查緝尚未有具體之績效,反倒是機關首長與官員遭人檢舉其貪贓瀆職之實,如前金檢局局長亦應與股市禿鷹掛勾而經檢調定讞成罪,可謂諷刺至極。
一連串的總統府炒股案,以及台開案鉅額交易因將第一家庭的親家涉入,吵的沸沸揚揚。接近權力核心的親近人士是否有利用職權或關係之便,進行交易而獲利,是否構成內線交易?這些質疑有待檢調調查,但是到底能夠查出多少真相,其實是不樂觀的。台灣股市內線交易的嚴重惡名昭彰,長期為外資機構所詬病,其嚴重性,早已登上國際排行榜。台灣股市防制內線交易在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對六十個國家、地區證交所評鑑中,早期台灣內線交易的優良排名倒數第八,若以九十三年為例,台灣排名第三十四名,在亞洲地區次於新加坡、香港、日本等,排名第六,雖有所進步,但在受評國家中仍屬「中後段班」。相繼於近幾年陸續爆發博達、訊碟等多家地雷股案,就連金管會都認為內線交易各國都有,特別是亞洲,以排名來論,相對於先進國家,台灣的內線交易算是嚴重的,和中國大陸是一樣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內線交易之防杜,法令面均已有所規範,甚至對於不肖公司內部人員常以「辭職」規避內線交易刑責,在證交法修訂還對董監事等內部人增訂「旋轉門條款」,董監事(含法人代表)或經理人卸任後六個月,如透過內線買賣股票,仍認定為內線交易,但相關的配套規範仍未具完善。而在執行面,以前證交所發現特定股票異常,立刻移送檢調單位,可是之後卻都是以證據不足不了了之。後來金管會的做法改為,一旦發現有內線交易,先由證交所和櫃買中心分析,瞭解個案是屬於交易面的問題,還是公司財務的問題,有需要再移送法辦。然而,從近幾年的移送案件之起訴率平均不到5%、判刑率不到1%的結果來看,從事內線交易是高報酬、低風險,就像選舉,候選人賄選處處,政府雖宣示抓賄選,但候選人賄選依舊,結果成案多少、被定讞的又有多少?大家心中都有數。
這些令人深惡痛絕的案件牽扯出的不只是單純的獲利問題,更重要的乃是全民與國際社會對台灣官員「挾公器之便、行私利之實」之惡行深植其心,負面形象之扭轉恐非一蹴可及,進而對政府失去尊重與信心,因為政府沒有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交易的環境與機制,所以龔照勝下台,內線交易的猖獗仍然沒有解決。
內線交易查證之所以不易,可從內線交易之認定過程來看,要符合構成內線交易的條件有七:一、行為主體;二、行為客體;三、重大消息之界定;四、非公開訊息之界定;五、消息成立時點之認定;六、內部人交易前事先獲悉消息之證明;七、內線交易是須有「獲利」或「規避損失」之結果。但其中有一重要的原因乃是由於上市公司或重要內部人,利用職權之便,往往是經由人頭戶方式進行內線交易獲暴利來加以規避,如以成年子女配偶或兄弟姐妹名義交易、以關係企業名義進行買賣、辭去內部人身分幕後操控等。是故,面對多樣化的交易模式,台灣內線交易的防制還待急起直追。
因此,筆者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第一,金管會與檢調單位是否能藉由這些皇親國戚的炒股案件有破釜沈舟的決心,立即主動偵辦,以釋群疑;第二,檢討與修正證交法,如限縮股東持股超過一定比例,或具有與特定職權之官員有二等親以上關係之買賣人士的身份,不得在公司發佈重大訊息之前,買進或賣出公司股票,以及鉅額交易制度之配套等,以讓有關內線交易規定更趨嚴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