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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C等不得,健全金融監理更是等不得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03/06/07

在金融重建基金條例修正草案審議之時,眾所關注地乃是該修正草案通過後,將可加速問題金融機構與淨值已出現負數之基層金融機構等處分時機與賠付,然健全之金融體系僅可端賴於此嗎?以此就能免除真正的金融危機嗎?在治標的同時,所謂的監理治本之道難道就不急嗎?政府與民意機關每每高談健全金融體制之闊論時,延宕許久之行政院金融監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卻遲未審議通過,迄今已超過二年的審議期間,實難令人置信其等推動之決心與魄力!

首先,自1990年代中期以來,基層金融機構等金融弊案不斷爆發,逾期放款比率持續上升,金融環境明顯惡化,金融監理制度顯然需要做相當程度的調整改進。早在民國84年彰化四信事件發生時,行政部門即宣稱將推動金融監理一元化制度,歷次全國經濟會議與全國金融會議,也得到同樣的結論。但如何具體落實金融監理一元化,至今仍存有相當爭議。攸關金融監理一元化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迄今尚未在立法院通過。因此,隨著「金融控股公司法」在九十年底通過後,一年多內國內相繼成立多家大規模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金融監理法案卻延宕的情形,勢必對未來整體金融穩定將有不利的影響。

其次,銀行業務的綜合化及金融服務業的跨業經營已經成為國際趨勢,「金融控股公司法」的通過,即是從法令層面配合這種銀行、證券、保險、票券、期貨等綜合跨業經營的新潮流。而我國的金融監理制度,按不同金融機構分別由中央銀行、財政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負責。這種按機構別而各司其職的金融監理制度,在美國等若干先進國家仍然實行。從理論上說,如此多元監理可以產生重複檢查、多重把關的效果,惟其先決條件是主管機關必須資訊透明流通、行事充分協調。就國際間而言,巴塞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997年發表政策聲明,鼓勵各國政府整合金融監理機構,以提升監理效率之後,愈來愈多國家,如英、日、澳、韓及加拿大等國,先後採取金融監理一元化的制度,我國更有其迫切性。

再者,我國金融監理制度缺乏獨立自主性。由於我國金融監理機關缺乏獨立性,因此金融監理工作常易遭受政治特權之干擾。一方面形成金融機構違法超貸、高風險貸款投資等問題,終於造成逾期放款比率不斷上升。另一方面,配合政府金融護盤政策,缺乏自主性金融監理,干預金融業經營,形成政企曖昧關係,此即所謂的「裙帶式資本主義」,或「金權政治」。因此未來金融監機關不但應統合成一元化組織架構,而且應該具備有如中央銀行執行獨立自主之貨幣政策一樣之金融監理政策。

其實,改善金融監理環境與健全金融監理制度乃是金融改革的重要議題。除了建構金融監理一元化的組織架構外,還應包括健全的存款保險機制與有效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才是金融安全網設立的必要條件。存款保險在金融安定中扮演重要角色,現行之固定費率應朝向差別費率方向努力。至於金融機構退出機制,應適度擴大金融重建基金,儘速解決基層金融壞帳與問題金融重整問題。

良善的金融監理制度,才能真正落實金融改革。許多金融問題的衍生,常常來自金融監理制度沒有落實。隨著金控公司規模日益擴大與業務多元化,儘速建立獨立自主且透明化之金融監理委員會,以建構安全穩健的金融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