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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平:連戰特別費 依法核銷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6/10/05

【2006-10-05 台灣時報 焦點 林世英 】

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蘇振平昨天下午在立法院表示,前副總統連戰在副總統任內支用的新台幣一千七百二十五萬元費用,「應該是特別費」,不是國務機要費,核銷依當時規定辦理,經審核沒有問題。他說,決算報告須送立法院審議同意後公佈,「立法院也已經同意了」。

蘇振平昨天上午表示會將資料帶回研究,下午答復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羅世雄、林益世、雷倩等人質詢時表示,連戰支用的款項應屬特別費,「審核後沒有問題」。

蘇振平表示,國務機要費的前身,在一九九七年以前叫「特別費」;一九九七年到二千年叫「業務費」,在業務費下又區分為「機要費」及「機密費」;兩千零一年後才叫「國務機要費」,雖然名目不同,但仍須符合會計法規定,以領據或原始憑證核銷。

他指出,連戰支用的款項須符合當時行政院主計處的核銷規定及預算法、會計法規定才能核銷,審計部審核沒有問題才會編入決算報告,決算報告還要立法院審議同意才會公佈,「立法院也已經同意了」。

蘇振平說,審計部不會對連戰核銷特別費審核放水,也不會有雙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