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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監控器評估期 擬縮至兩周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7/03/21

【2007-03-20 中國時報 社會新聞 劉鳳琴 】

由於性侵假釋犯出獄後,是否須配戴電子監控器,一般須經三個月的時間評估,形成法律空窗期。為彌補此一漏洞,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表示,將在一個月內邀集各縣市政府完成協調,將三個月的評估時間,縮短為二星期,避免假釋犯出獄後再犯。

本報昨天報導點出,法務部去年十一月起,雖對性侵假釋犯啟用電子監控器,但依性侵害防治法規定,假釋犯是否要配戴電子監控器,須經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歷時三個月的評估,致造成可能再犯的空窗期。

立委羅世雄昨天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就此項漏洞提出質詢,施茂林不否認確實有所謂的法律空窗期,不過他說,對性犯罪的監控不止配戴電子監控器一項,法務部所採取的是複式、多元化的監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