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090507 黃淑英委員就司法協議質詢內容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07

黃淑英委員2009年5月7日於內政委員會

針對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質詢內容

陸委會、法務部宣稱三次江陳會有重大斬獲,黃淑英委員認為,若細看司法互助協議之內容,根本就是嚴重影響台灣人民的權益!尤其在「第十項裁判認可: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表面上似乎讓中國與台灣的人民更加方便,但實際上卻隱藏著對台灣人民不利的陷阱!

一、認可程序不明,台灣人民權益將不保

案例一:台灣男子跑去中國數年後,在中國向中國當地法院提出要跟台灣配偶離婚的訴訟,中國法院可以受理嗎?法院裁判後,在司法互助協議下,效力為何?

案例二:台灣男性在妻子死後去中國經商,與中國當地女子同居,後來,該名男子死亡,中國女子要求他們曾經同居,想要分財產,故在中國起訴,主張他可以有夫妻財產的一半。這樣會不會損失該名男性在台繼承人的權益?

依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1984年做出解釋,從台灣至中國定居之民眾,欲與在台配偶離婚,人民法院亦可受理。而依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解釋,當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故可連續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依此分割財產。

以上面兩個例子來說,中國法院可以受理案例一的案件,中國法院也會按照他們當地的法院,准許中國女子可分割財產。而我們要如何承認對方的裁判,認可機制是什麼,中國的裁判到底在台灣有沒有既判力的問題,就顯得非常重要!

由於我國目前對於中國的裁判,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以及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531號等裁判,限縮中國法院所進行的民事確定裁判,僅在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也就是說,依照目前我國的法律,由於中國確定裁判在台灣沒有既判力,台灣人民仍然可以就該案件重新起訴。

以案例一來說,由於該裁判在台灣未具有既判力,無形成效力,故在台灣是不會有離婚效果的。而在案例二,或其他牽涉金錢給付的部分的確定裁判,若債權人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的中國確定裁判聲請執行名義,債務人能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二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但我們簽了司法協議之後,到底有沒有改變我們對於中國裁判效力的認定?是不是想要排除最高法院的裁判,直接讓中國裁判甚至不用向其他外國裁判一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及強制執行法第4-1條的法律規定審酌,就直接讓它有既判力?我們的認可程序在哪裡?要依什麼法律認可?

今天司法院及陸委會主委一直告訴我們,法院會用「公序良俗」來把關,但是,如案例一的問題,中國法院根本不瞭解該名男子與台灣配偶的關係為何,他也可以照樣判,如果法院以不履行同居義務等理由,裁判離婚,他所使用的法律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一旦他有既判力,法院只靠「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來把關,這樣怎麼保護我們人民的權益?

二、黑箱作業,裁判品質堪慮

更何況,目前台灣民眾對於中國法院的裁判普遍不信任,台商在中國的司法審判中,由於缺乏人脈或對於當地法律規定不瞭解,常屬弱勢,而中國地方法院、或法院中的仲裁員,基於地方保護主義,對於中國廠商多有偏袒,台商常常在中國司法上、仲裁上吃到悶虧,如2008年1月台商安寶公司的案子敗訴,8億的投資被侵吞;2007年新光投資新天地事件等等。

更嚴重的是,中國的司法仍嚴重受到中國共產黨以及行政權的管控!

按照中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有審判委員會。在審議案件時,與一般法院不同,不需遵守迴避制度,就可針對重大、複雜、疑難的審判做出決議。同時討論案件也是不公開的,僅透過聽取匯報間接瞭解案情。委員會甚至可以推翻法院經獨任庭或合議庭的裁判,嚴重影響司法獨立!

這種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直接言詞審理原則、又沒有司法獨立空間的裁判,台灣要如何相信?如何認可中國的裁判?

三、文字曖昧不明、無法保障國人權益

讓黃淑英委員不敢置信的是,陸委會的官員明明就知道中國司法不獨立的問題,還表示中國代表希望我方可以「體諒」他們有在努力改革、陸委會還說,要我們「相信」司法。他們要體諒、他們要相信,請問台灣人民的權益誰要保障?

更可笑的是,在人員遣返的部分,社會上針對如果中國要求遣返台獨人士、法輪功學員,我方將如何處理的問題有疑慮,陸委會竟然說,『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得視情決定遣返』」這樣的文字,就已經等同於納入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精神中的「政治犯、軍事犯及宗教犯不遣返」及「己方人民不遣返」的原則。但我們從第六條第三項的文字當中,實在讀不出這樣的訊息!為什麼會用這麼曖昧不清的文字,陸委會竟然說,「因兩岸關係之特殊性,在雙方默契下,使用雙方可接受之文字表述方式」。

台灣人民法律上的權益,竟然要依賴所謂的「默契」、「相信」、「體諒」,沒有明確的法律及制度可以依循,莫非,台灣也如同中國一般,已經不是一個法治國家,而是人治的國家?今天馬政府去簽訂這個協議,對於其中涉及影響台灣人民權益的問題,卻一點都不在意!也根本不去思考!對於這麼重要的問題,也沒有開過公聽會,和專業團體討論過!就連談判的代表,司法院也只有刑事廳的廳長,沒有民事廳的人!

黃淑英委員強烈譴責馬政府簽訂這種罔顧人民權益的協議!應該為台灣人民權益把關的政府官員卻還喜孜孜的欺騙國人,說這樣的協議會給人民帶來多大的好處,根本就是在把台灣人民當猴子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