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法初審通過 除非「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 高院三次判無罪 檢不能再上訴
刊載者:呂學樟委員
刊載日期:2013/12/27
2013-12-27╱聯合報╱第A16版╱綜合╱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修正草案,被告若同一案件經高等法院判無罪兩次,第三次判無罪時,除非「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否則檢察官不能再提上訴,避免檢察官濫權上訴。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蔡名曜表示,現行規定,如果被告於一審、二審都獲判無罪或案件歷經六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三次、二審時曾三次判決無罪,檢察官就不得任意上訴。此次修法主要是拿掉歷經六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三次的條件限制,限縮檢方上訴權。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贊成檢察官上訴條件從嚴。據司法院統計,二○一一年至今年十一月底,共廿三件判例適用草案所列條件。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說,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或自訴人都有舉證責任,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是「事實審」的最後階段,相關舉證或證據調查應於二審階段完成,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不過,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說,訴訟制度改革,應檢視刑事訴訟法,不是修正速審法;若單方面限制檢察官上訴,跟刑訴法基本法理不合,對被害人、告訴人的權益保護也不盡周全。尤其我國刑訴法修法逐漸偏向被告,不顧被害人權利,法務部認為「不是很妥當」。
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檢察官對法院裁判提出上訴或抗告,目的不在打擊被告,而是藉審級制度,對法院違誤裁判作事後監督、糾正。而且法院判決無罪,可能是因法官經驗或對證據取捨與檢察官見解不同,不宜僅以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就限制檢察官上訴權。
法務部指出,最高法院一再撤銷發回,是刑事案件久懸不決的主因,如果只限制檢察官或自訴人上訴第三審,無法徹底解決問題。且若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顯然案件有其爭議,為維護公平正義,不宜限制檢察官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