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輕罪限境不得逾八年
刊載者:呂學樟委員
刊載日期:2014/04/24
2014-04-24╱台灣時報╱第11版╱大社會╱陳一雄
〔記者陳一雄台北報導〕速審法修正草案,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限制出境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八年,昨天在立院司委會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委會昨天初審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增列「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另司委會初審通過同法第七條草案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的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依被告之聲請審酌有訴訟程序延滯等三種情形,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按現行規定是「得」酌量減輕其刑。
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裁示,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受訪表示,限制出境是一種強制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若只辦輕罪,就沒必要限制出境這麼久,且輕罪的審理時間也不會太久,因此限制出境以不超過八年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