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
台灣的立法委員有113個(現職是112名),除了立法院或政治情勢的相關新聞以外,大家其實沒有什麼其他管道能瞭解,立委們平常到底都在做些什麼。
趙天麟委員的官方網站,除了持續收錄趙天麟在國會問政的新聞報導,也在六月時推出【立委的一天】企劃,以側寫的方式記錄立法委員的日常生活,但除了這些面向之外,許多人也都聽過,民意代表經常在做的事情,就是「選民服務」。
【政治的專業】第二篇,由立委趙天麟為大家回顧這件,在他2012年剛就任立法委員時接到的,來自「18位健保局業務助理」的陳情案件。處理的過程中,有看不見希望的無奈、有看見政府公然違法的憤怒、還有選民最後終於獲得應有權益的激動。所謂人生如戲、戲如人生,這些跟連續劇相去無幾的劇情,真的就在你我周遭真實上演。
故事的開始,是一群健保局的業務助理前來趙天麟委員的服務處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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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讓我印象非常深刻。是我剛當選立委沒多久後,就接到的陳情案子,這案子怎麼來的?是因為我在服務處有固定的服務時間。我在2012年2月1日就職立委,服務處在三月成立,而這些當時在「健保局高雄門診中心」服務的業務助理,就在我的服務時間登門陳情。
這些業務助理做的工作,其實就是護理師的工作,只是他們的正式職稱叫做業務助理。
他們不算是我傳統的支持者,所以我不認識他們,他們也沒有誰是因為曾在選舉幫過我的忙、然後循線來求助的。他們就是單純因為知道我有服務時間、又在我的選區,所以就來找我幫忙。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很值得參考,就是一個民意代表幫當地居民解決問題的典型案例。
我當時聽完他們的處境,蠻替他們感到難過的,可是在第一時間我卻覺得,要解決這問題的機會並不大。
為什麼難過?
因為當時社會對於健保連年虧損有疑義,並持續討論要不要加收保費,例如二代健保,所以,當時民眾對於健保連年虧損、但又可以領高額獎金這件事非常不滿。只要新聞提到健保局可以領幾個月的獎金,社會就一直批評,到最後,立法委員跟行政部門受不了,就把健保局改制,讓健保局從「公司」變回「行政部門」。
原本健保局以公司的形式經營,所以可以領很多獎金,但在把他們轉換成公務人員後,就不能再領獎金,只能按照公務人員的規定領1.5個月的年終獎金,而當時社會是願意接受這種做法的。只是大家沒想到的是,任何一件事情一旦做下去,就會有配套的影響,而這個門診中心就是這個配套的影響。
因為原本門診中心就是個營利單位,雖然是健保局,但他開了個具有服務性質的門診中心,就像是一間醫院或診所,民眾會去那裡看病,所以健保局會賺錢、會有營收,但改成公部門之後,就不能有營收,所以健保局就必須關閉這個門診中心。
在門診中心關閉之後,裡面有正式資格的公務人員,就會被轉到其他地方,可是這些門診中心的業務助理不算是公務人員,是類似聘僱性質,所以這些人就被資遣,而且當時東部的縣市已經資遣一兩批了。
那他們為什麼值得同情?
因為他們都選擇勞保舊制。舊制跟新制不一樣,新制是不管你換幾個工作,年資都會跟著你走,但舊制就是限定一個雇主,你如果被資遣,所有年資都歸零,就算你找到其他工作,退休金還是通通泡湯,所以我覺得很值得同情,而且當時還有位助理只差兩個月就能退休了。
而我又為什麼覺得無能為力呢?
第一,這本來就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而行政機關只是依法行政。可是,我現在講的是第一時間的感覺,接下去你會發現行政機關真的是可惡到極點。我當時才剛當立委,我也總是要依法行政,再加上,雖然那個法案不是在我任內通過的,但畢竟是整個立法院通過的,而且東部縣市也已經開始執行,在這種「有案例、又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我除了同情他們,我還能做什麼呢?
2
當時,是工會帶著這些業務助理來找我的。
工會說,他們有個證據可以證明,政府這次的資遣行為,跟當時在改制過程中所做的承諾不一樣。
我問,那是哪裡不一樣?他們便宣稱:
「依照中央健保局組織法第6條第4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本局原雇用的業務助理,在本法施行後,均列冊管制,俱任原職,依原適用法令之標準,繼續辦理到離職或退休為止。」
這是個很重要的依據。既然當時有這樣的承諾,要把這批業務助理列冊,讓他們做到退休或是離職為止,而且,還要適用原來的法令標準。我們在得到這個資訊後,就正式行文給健保局,要求健保局提供這份名冊,結果健保局的回應是,「沒有這種名冊,這些業務助理依法就是要走人,而且東部縣市都已經開始執行了。」
好啦,那這時候,就會有一邊在說謊,因為名冊存不存在,是「有或沒有」的問題,不是感受的問題。行政機關說「沒有」,工會卻信誓旦旦地說「有」,可是又沒人可以把這份名冊拿出來,因為行政機關就是說沒有東西,而工會也沒有能力挖出這份資料。
接下來的過程,讓我深深覺得立法委員的權力真的很重要。
主要是「監督權」,現在立委擁有的的監督權還不夠,但我們除了違法手段之外,用盡各種方法去逼資料、找資料。在檯面上,我們不放棄、不斷透過質詢、開一次又一次的協調會、多次行文,讓行政部門知道我對這件事情一定要追蹤到底,不讓他們覺得可以只是應付應付、打馬虎眼,或認為我已經放棄了。如果他們沒感受到這個高強度的壓力,那他們就不會在乎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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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行政部門感受到這壓力後,我們就開始跟工會合作,去策反、遊說健保局裡面的其他公務人員,還有一些雖然已經退休、但當時有參與到整個改制過程的官員。
經過檯面上的施壓,以及檯面下的溝通,最後我們找到兩樣足以一槍斃命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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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這些業務助理當初為什麼全部選舊制?
他們又不是傻瓜,立法院修法是公開的事情,他們一定知道自己會被資遣,所以他們就應該要選新制啊,不然就拿不到退休金了。可是,就是因為當時的總經理向他們承諾,「你們一定可以做到最後,而且你們如果選舊制,對你們最有利」,所以他們才會通通選擇舊制。後來,我們找到了這份當時給予承諾的公文。可是,只有公文還不夠,因為他們可以說「總經理換人了,所以現在換政策了」、「那個承諾不算數,要按照法律才算數」。
接著,我們又找到當時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時的紀錄,上面的「立法說明欄」,有放進這份公文的全文,而這個「立法說明」的意義,就是在詮釋當時的立法目的,在法律效益上,跟法條本身幾乎是一樣的。雖然我們是罪刑法定主義、法條都是白紙黑字,但關於我們立法到底是在規範什麼,有時候會用「立法說明」去解釋清楚。
所以,健保局內部的公文,以及當時法律三讀通過時的立法說明,在在證明這些業務助理應該被留下來,但卻被違法資遣!
這時,明明證據都已經找到了,但行政機關還是不認帳,你就知道他們真的既可惡又傲慢。
而且,我們的立法權真的不夠。
我們不像美國那種三權分立的國家,或其他內閣制的國家。內閣制的國家,是國會自己就擁有行政權。在總統制的國家裡,國會擁有調查權。可是,我們立法院的「調查權」被監察院拿走、「懲戒權」被行政院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拿走,所以我們國會其實只剩下「局部的調查權」。
舉例來說,像我們在立法院開公聽會或是排專案報告,如果行政部門在國會說謊,他也只會得到「社會譴責」,立法委員根本拿他沒輒。可是,如果是美國的官員在國會作證,卻被發現是說謊的話,是會有刑責的。
即便如此,我當時還是繼續質詢、再開協調會、然後再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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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這件事情的過程中,還有另一個背景,當時衛生署正要升格成「衛生福利部」。
我就很鄭重的告訴衛生署,衛生署要升格成衛福部這件事,是中華民國衛生界的大事,「而衛生署就要留下一個最大的汙點,在你們升格的同時,你們卻在勞動權益上,做了最惡質、而且違法的一件事」。
我當時直接問衛生署長邱文達,「你現在要做的是歷史的選擇,你要成為一個違法的部長,還是要當個依法、而且願意解決問題的部長?」
後來,邱文達做了正確的選擇,他承認這個錯誤,並救回這18位業務助理,而且,不只高雄,還有台中、台北後面那些可能被資遣的人員,都因此被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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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這18個業務員送了我一個「恩同再造」的匾額,害我很不好意思。他們不敢相信,之前已經找過很多人幫忙、經過兩屆任期,而我已經是他們找的第三位立法委員,其實他們當時已經抱著「死馬當活馬醫」的心情,但沒想到竟然就成功了。他們都已經是媽媽級的人了,其中一個只差兩個月就能退休。
他們送匾額來的那天,一直在流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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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還沒結束。
雖然他們已經保住工作資格,但高雄的部門還是要裁撤,所以他們沒辦法繼續留在高雄上班,因為高雄已經沒有缺了,因此他們必須先去台北工作。
關於這點,如果從《勞基法》的精神來看,其實是有些爭議的。
因為企業不能在故意要資遣一個人之前,卻先把他調到比較遠的地方,然後逼這個人自己離職。可是,這些業務助理又不適用《勞基法》、他們適用的是公務人員的相關法令,再加上,這個過程雖然有點像資遣,但其實又不算,因為這個單位是「依法」被裁撤的。而且,到現在這個階段,他們已經得到繼續工作的資格,已經很好了,但是就沒辦法選擇在哪裡上班,因為,像前面說的,高雄這邊已經沒有業務了。
在協助他們保留工作資格後,接下來就進到了第二階段。
這些人被安排到台北工作,但他們年紀都比較大了,不像年輕人可以重新開始,而且他們的家人都在高雄、相隔兩地,讓他們每天都很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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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剛好的是,當時的長照正要開始推動,所以有很多宣導的工作,而這些老幹部有很多相關經驗,所以當時的健保局副局長、現在的健保署署長黃三桂就承諾,只要高雄有新的缺,就會優先讓這些人回高雄工作。
這對我們來說,是好消息,也值得讚賞,但我們還是持續追蹤,因為有之前的經驗,我們很怕一旦鬆懈之後,最後又不了了之了。後來我們花了大概兩年的時間,在去(2014)年底,這18個人,除了退休和自動離職的之外,全部都回到高雄,一個都沒少!
這個案子,從2012年3月開始,到2014年底圓滿結束,總共花了兩年多的時間。
這案子真的讓我很印象深刻,因為:
第一,他們不是基於選舉這些合作關係,他們先幫我、然後我再給他們回報或報償,而是在民主社會裡面,一個代議士受到一些素不相識的市民的請託,然後去協助他們解決問題。而且,也是因為我有固定的服務時間,讓他們知道,只要在這個時間上門,就一定找得到我,不需要透過誰或靠什麼關係。
第二,這個案例非常清楚,是政府自己隱匿證據、違法資遣的惡例,而且竟然就真的活生生的發生了,這不是貪污舞弊的問題,這是欺負最基層勞工的問題,到現在我還是很難想像這種事情真的發生。
第三,這個過程中,我們費盡了千辛萬苦才找到資料,雖然這些資料應該足以一槍斃命,但行政機關卻可以無視這些證據,讓我們又多花很多時間,才逼行政機關乖乖就範。這讓我一來很有成就感,但二來也很有無力感,雖然,別人都覺得立法委員很大,但其實我們的立法權是有缺陷的、是很不足的。最後,還是要靠著決心跟毅力,長期追蹤,才讓整件事情圓滿落幕。
當立委已經三年多了,這個案子是我開始當立委之後,接到的第一個比較大的選民服務案件,而且也是一件「立委才有辦法完成的任務」,此刻回想起來,知道自己曾經幫助了一群人,心裏當然有種滿足感,但是,在拼連任的同時,這件事情也提醒我,社會上還有許多需要幫助的人,身為民意代表,真的責無旁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