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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監院提案糾彈內政部關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案件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4/05/07

93年5月7日去函監察院:內政部不當釋法,排除領有撫慰

金.贍養金等軍公教遺眷應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已經監察

院三次函請促其檢討改善,屆時如仍無具體回應,益顯其無

視監察權行使,請即依章提案糾彈,以維憲政體制.

93年9月14日再去函監察院:

大院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内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三屆

第一二七次會議,於內政部不當排除領有撫慰金等之軍公

教遺眷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權利,所作審核意見,顯

與前多次決議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有所不同,尚請大

院依法行使監察權。

說明:

一、「依法行政」,為法治國家之行事準繩,且應服膺政

策執行。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為政府之政策,內政部

豈能以國家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資源不重復配置等削足適

履考量,擴大解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所稱之「退

休(職)金」與軍公教遺眷所領取之「原退休俸、贍養金

之半數」及「月撫慰金」係屬同性質,而排除軍公教遺眷

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權利,其擅專已嚴重違法。

二、大院前三次決議中均表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

條例既以列舉方式明確規定排除請領事由,則將相關遺眷

視為排除對象,非無適法性疑義;如內政部要將軍公教遺

眷視為排除對象,自應透過修法途徑以資明確」,並據以

函請內政部檢討改進;但大院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內政及

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決議,竟同意內政部之意見,却又考

量民眾之質疑與爭議,究竟孰是孰非?前後決議不僅自相

矛盾,且自失立場,難符「保障民眾權益」期待。

三、即令大院認內政部應循修法途徑以資明確,則內政部

在未修法明確之前,軍公教遺眷自可領取「敬老福利生活

津貼」;目前軍公教遺眷領取「月撫慰金」者計二四、二

二七人,倘發給每人每月三千元之津貼,政府每年僅增加

支出經費為八億七三九七萬餘元,較之虛列的龐大軍購經

費,直如滄海一粟;而內政部却以似是而非之搪塞,剝奪

軍公教遺眷之權利,毫無尊重資深國民之敬意。

四、大院職司風憲,理應依監察法廓然提案糾正,以維政

風,似非可只函請改進為自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