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5月7日去函監察院:內政部不當釋法,排除領有撫慰
金.贍養金等軍公教遺眷應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已經監察
院三次函請促其檢討改善,屆時如仍無具體回應,益顯其無
視監察權行使,請即依章提案糾彈,以維憲政體制.
93年9月14日再去函監察院:
大院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内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三屆
第一二七次會議,於內政部不當排除領有撫慰金等之軍公
教遺眷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權利,所作審核意見,顯
與前多次決議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有所不同,尚請大
院依法行使監察權。
說明:
一、「依法行政」,為法治國家之行事準繩,且應服膺政
策執行。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為政府之政策,內政部
豈能以國家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資源不重復配置等削足適
履考量,擴大解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所稱之「退
休(職)金」與軍公教遺眷所領取之「原退休俸、贍養金
之半數」及「月撫慰金」係屬同性質,而排除軍公教遺眷
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權利,其擅專已嚴重違法。
二、大院前三次決議中均表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
條例既以列舉方式明確規定排除請領事由,則將相關遺眷
視為排除對象,非無適法性疑義;如內政部要將軍公教遺
眷視為排除對象,自應透過修法途徑以資明確」,並據以
函請內政部檢討改進;但大院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內政及
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決議,竟同意內政部之意見,却又考
量民眾之質疑與爭議,究竟孰是孰非?前後決議不僅自相
矛盾,且自失立場,難符「保障民眾權益」期待。
三、即令大院認內政部應循修法途徑以資明確,則內政部
在未修法明確之前,軍公教遺眷自可領取「敬老福利生活
津貼」;目前軍公教遺眷領取「月撫慰金」者計二四、二
二七人,倘發給每人每月三千元之津貼,政府每年僅增加
支出經費為八億七三九七萬餘元,較之虛列的龐大軍購經
費,直如滄海一粟;而內政部却以似是而非之搪塞,剝奪
軍公教遺眷之權利,毫無尊重資深國民之敬意。
四、大院職司風憲,理應依監察法廓然提案糾正,以維政
風,似非可只函請改進為自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