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 行政院應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1/16
1/5 黃淑英委員於日前提出臨時提案,要求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應將契約正本給予各契約當事人,淑英辦公室於1/5(一)收到消保會之回文表示,將金融機構交付各契約當事人列為主管機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查核項目。
11/11(二)淑英委員於院會提出臨時提案如下:鑒於國內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簽訂貸款、授信、購買金融商品等各項契約,常未詳細說明商品或契約之內容及權利義務,且均未將契約正本以一式多份之方式,給予借款人或保證人等契約當事人,致契約當事人於日後與銀行發生消費糾紛時,於舉證時立於不平等之地位。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請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協調研議,督促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應善盡說明義務,且必須將相關契約正本以一式多份之方式,將契約正本給予各該契約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