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淑英委員日前針對司法官訓練所仍將HIV列為體檢項目,有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之虞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儘速修正司法官訓練所體檢相關規定。淑英辦公室於2/5日收到行政院回函表示,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入所前之體格檢查,將自98年司法官第50期起刪除「愛滋病篩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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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26
案由:本院委員黃淑英等 13 人,有鑒於目前司法官訓練所將HIV列為體檢項目,有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規定之虞,故建請行政院應儘速修正司法官訓練所體檢相關規定,以免觸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照「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第八條規定,學員於入所受訓前,應經指定之公立醫院體格檢查,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訓練。故按上開規定,進入司法官訓練所者,都必須進行體檢,若未完成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者,將無法參與口試獲致司法官訓練所接受訓練。
二、經查,現行司法官訓練所學員體格檢查項目共18項,包括防癌篩檢、梅毒血清反應、肝炎篩檢、愛滋病篩檢等,將HIV列為必須體檢之項目。然而,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規定,疑似感染者、或與感染者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等其他危險行為之人才必須接受檢查,而其他非與感染者接觸但必須檢查的對象,則必須由主管機關公告,接受司法官訓練之人並不在其中。另外,醫事人員在進行HIV檢查時,依法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及且完成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三、HIV有其特殊傳染途徑,且由於醫學的進步,定期接受治療的感染者,平時可如非感染者一般工作,其預期壽命已經趨近未感染者。因此,醫學界將HIV視為一慢性病而非急性傳染病,團體共同生活並不會感染HIV。另外,個人健康資訊屬於敏感型個人資料,在採取強制當事人揭露的手段時,必須考慮其目的為何。若司法官訓練所以關心學員為健康檢查之目的,應鼓勵學員自行檢驗,而非規定學員必須檢查之項目,同時,司法官訓練所亦無權得知學員健康檢查結果。
四、鑒於目前司法官訓練所將HIV列為體檢項目,有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規定之虞,故建請行政院應儘速修正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