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 政府應研議房貸壽險消費者權益保障機制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13
針對房貸型壽險提出臨時提案:近期常有民眾申貸房貸時被金融機構推銷「房貸型壽險」,實務上常發生民眾提前付清貸款,卻因為銀行以民眾仍有其他債務或潛藏債務為由不願開具清償證明,導致民眾無法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建請行政院應於一個月內協調研議,確保消費者於壽險所搭配之專案房屋貸款債權債務關係消滅時,可順利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之機制。同時,行政院應確實督促金融機構及壽險業者善盡說明義務。
說明:
一、近期常有民眾申貸房貸時被金融機構推銷「房貸型壽險」,業者均以被保險人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後,將由保險金償還房貸,讓其家人保有房子為促銷手法。該壽險所涵蓋之「債權債務關係」只限於房貸,但由於壽險的受益人與要保人均為銀行,實務上常發生民眾已付清房屋貸款,卻因為銀行以民眾仍有其他債務或潛藏債務為由不願開具清償證明,導致民眾無法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請行政院應於一個月內協調研議,確保消費者於壽險所搭配之專案房屋貸款債權債務關係消滅時,可順利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之機制。同時,行政院應確實督促金融機構及壽險業者善盡說明義務,向消費者詳細說明商品及契約之內容與權利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