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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 衛生署應針對標靶藥物之適用性制訂標準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01

98/12/1(二)黃淑英委員於院會提出臨時提案如下:鑑於我國病理實驗室缺乏規範與管理,健保給付標靶藥物又缺乏篩選病人的機制;為促進病理檢驗之品質、提升檢驗結果之可信度與準確度、正確篩選適合用藥之病人,以確保病人安全,並節省不必要的健保支出。建請行政院衛生署針對病人使用標靶藥物的適用性制訂標準的檢測方法,建立「病理檢驗的標準作業程序」,並進行「病理實驗室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