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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在花蓮再選! 游盈隆是幽靈人口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19

立法委員鄭三元、曹原彰十九日同聲指出:花蓮縣長

補選在即,候選人之一的游盈隆,屬於不折不扣的「政治

幽靈人口」,檢警單位應主動偵辦,中央選舉委員會亦宜

儘早認定其候選人資格,避免補選增添枝節;而選民於此

也應有正確辨識。

他們說:游盈隆雖籍設花蓮,但事實居住於台北,孩

子也在台北就學,戶籍和居住顯然不符,並曾揚言「不再

在花蓮參選」,如今投入花蓮縣長補選,正是法務部所指

的「幽靈人口」。

有關選民以「幽靈人口」被依刑法第一四六條「妨礙投

票」入罪,各方探討甚多,即令法界亦常有完全相反的判

決,因而獲罪的民眾心中相當不平,認是法令不周全下的

犧牲品。兩位委員因此希望檢警及選務機關,應該正視游

盈隆的候選人資格,以免民眾怨懟政府執法有「因人而

異」的不公平。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一項:「選舉人需在各

該選區居住四個月以上」及第卅一條:「….選舉人…..

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

但縣〈市〉長候選人需年滿卅歲???」之規定,兩位委

員強調:顯見不論選民和候選人均需有「在選區內居住四

個月」之事實。

而法務部長陳定南多次在立法院答詢時稱:所謂「幽

靈人口」,一是居住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二是使投票發

生不正確的結果,則可以刑法第一四六條入罪;鄭委員等

表示:從陳部長說法和選罷法、刑法、戶籍法等相關規

定,都清楚可知不論選民或候選人均不得為「幽靈人

口」,檢警自也要依居住事實查察真偽。

高雄地院檢察長朱楠,在九十一、五、二十三的一項

函復文件中甚且指出:「高雄市長謝長廷於競選高雄市長

前,早已遷徙設籍於高市,積極經營基層,並參加民進黨

的黨內初選,且獲選推薦為候選人,足認其有久住之意

思,並非幽靈人口???」板橋地院檢察長楊森土,於蘇

貞昌之競選台北縣長,亦以「久住之意思」解釋其從屏東

遷入北縣,並非幽靈人口。其實這與陳部長標示的偵辦原

則已大相逕庭,鄭委員說:謝長廷、蘇貞昌等人的遷入,

當然改變了選舉結果,難道不是「幽靈人口」嗎?

鄭、曹委員質疑:倘由此推論,不知依何心證而成立

的「久住之意思」,即可排除「幽靈人口」之要件,那設

籍久居馬祖的五百多位馬祖民眾,只因謀生、求學長期在

台居留,何以在本屆立法委員、縣長選舉時,因返鄉投

票,即被視作「幽靈人口」而起訴?法務部的認事用法已

自陷扦格。

游盈隆君雖設籍花蓮,但事實居住於台北,工作於台

北,子女也在台北上學;他先任教東吳大學,再任行政院

研考會副主委、民進黨副主委等職務,現任凱達格蘭學校

副校長,戶籍和居住不符十分明顯,其情節一如前述之馬

祖民眾,將如何認定其「有久住花蓮之意思」?

兩位委員接著說:游君在前三次選舉失利後,心灰意

冷之餘,曾公開表示:「絕不再在花蓮參選」,此番難拗

政黨之意,四戰花蓮縣長補選,以其參選心態,縱非「選

罷法」下之「幽靈人口」,却是實質的「政治幽靈人

口」,能否真心為花蓮縣民「三不忍、一感動」,衷心服

務,相信選民心中也自有深層思辨。

他們最後呼籲:「幽靈人口」的問題,存在了那麼多

年,也給選民帶來無休止的困擾,此次若能因游盈隆君制

式的「幽靈人口」參選,促使司法界警視「幽靈人口」帶

給選舉的衝撞,從而一舉克服法理難題,也算是台灣選舉

史上的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