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司法院虛擲公帑,在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五年期間於
新店地區,大筆斥資租賃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法庭、治
安法庭臨時辦公室,為規避立法院監督,逕自行政院「借
撥」「歲入保管款」,事後不遵『預算法』核轉,屆期未
按租賃契約收回「押租金」,亦未依約處以「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不僅明顯違法,且有圖利特定業主之嫌,
應請 大院徹查,並提案糾彈。
說明:
一、 民國八十年三月司法院向行政院借撥「歲入保
管款」一億七千八百萬元,與民間簽約(附件一租賃契約
書三份),向民間高價押租房屋作為台北地院新店市簡易
法庭、治安法庭臨時辦公廳之用,行政院的「歲入保管
款」,乃各機關依法令規定保管之保證金、提存款、押標
金,應是不可挪作他用的專款,司法院「借撥」行政院的
「歲入保管款」,作為承租臨時辦公廳室的「押租金」,
違反預算法第二十五條:「預算外處分之禁止」至為明
顯。
二、 司法院承租臨時辦公處所,即若因前會計年度
(八十年六月)將屆,權宜之計便宜行事,惟基於尊重立
法院預算監督權之行使,自當於下一(八十一)會計年度
編列預算,予以核轉、核銷。然司法院消極地漠視法律規
定,積極地規避立法院預算監督,知法違法作為,有失預
算法之立法精神,且明顯侵蝕憲法第六十三條賦予立法院
之職權。
三、 司法院新店臨時辦公廳室,建物登記為工業用
途,建地位於工業區,交通壅塞、無停車場所,公車亦寥
寥無幾,是否適合作為民眾洽公處所,不無爭議。押租金
一億七千八百萬元,如按簽約時(八十年三月)銀行業牌
告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九?五%折算(附表二銀行業牌
告利率表),年息一千六百九十一萬元(機會成本),承
租總面積九六七?二六坪(附表一司法院台灣台北地院新
店治安法庭租約條件表)平均每年每坪租金一萬七千四百
八十二元,或每坪月租金一千四百五十七元,工業區有無
此租金水準有待了解。承租期間為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五
年,約租到期時,司法院並未如期如約收回「押租金」,
其後迄八十九年才分三批收回,換言之,從司法院把向行
政院借撥「歲入保管款」到全數歸還長達九年,滯收損失
達二、三億元(附表三司法院台灣台北地院新店治安法庭
押租金滯收損失計算表)。司法院任其承租辦公廳室之私
人屋主延遲歸還押租金數年,顯有浪費公帑之失,且不無
圖利特定業主之嫌。
四、 依前揭租約第三條第(一)項,地方法院須為
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然竟爾有第二順位(附件二土地建物
異動登記簿),如大坪林段二十張小段10926建號,甚至
有第二十七、二十八順位,如大坪林段二十張小段0244-
0002地號。是否有掛勾行為,有待深入了解。
五、 按租約第二條:『乙方如因在台北縣新店籌建
之治安法庭辦公大廈尚未竣工,押租期間可延二年,甲方
不得異議…逾延長期間乙方如需續約雙方得重新議定條
件。』,準此約,台北地方法院就租賃房地設定抵押權七
年(八十年三月廿七日至八十七年三月廿六日),然一者
未見雙方續約,再者出租人滯還押租金長達三年八月十四
天(最遲八十九年元月歸還),已逾抵押期限近兩年,中
間不無包庇粉飾之嫌。
六、 此外,司法院之各處地方法庭以類似作法承租
廳舍,動用之歲入保管款,咸信亦高達數億元,至今未回
繳者又有多少?亦請一併徹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