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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虛擲公帑,圖利特定人士 ,鄭委員赴監院檢舉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8/06

主旨:

司法院虛擲公帑,在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五年期間於

新店地區,大筆斥資租賃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法庭、治

安法庭臨時辦公室,為規避立法院監督,逕自行政院「借

撥」「歲入保管款」,事後不遵『預算法』核轉,屆期未

按租賃契約收回「押租金」,亦未依約處以「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不僅明顯違法,且有圖利特定業主之嫌,

應請 大院徹查,並提案糾彈。

說明:

一、 民國八十年三月司法院向行政院借撥「歲入保

管款」一億七千八百萬元,與民間簽約(附件一租賃契約

書三份),向民間高價押租房屋作為台北地院新店市簡易

法庭、治安法庭臨時辦公廳之用,行政院的「歲入保管

款」,乃各機關依法令規定保管之保證金、提存款、押標

金,應是不可挪作他用的專款,司法院「借撥」行政院的

「歲入保管款」,作為承租臨時辦公廳室的「押租金」,

違反預算法第二十五條:「預算外處分之禁止」至為明

顯。

二、 司法院承租臨時辦公處所,即若因前會計年度

(八十年六月)將屆,權宜之計便宜行事,惟基於尊重立

法院預算監督權之行使,自當於下一(八十一)會計年度

編列預算,予以核轉、核銷。然司法院消極地漠視法律規

定,積極地規避立法院預算監督,知法違法作為,有失預

算法之立法精神,且明顯侵蝕憲法第六十三條賦予立法院

之職權。

三、 司法院新店臨時辦公廳室,建物登記為工業用

途,建地位於工業區,交通壅塞、無停車場所,公車亦寥

寥無幾,是否適合作為民眾洽公處所,不無爭議。押租金

一億七千八百萬元,如按簽約時(八十年三月)銀行業牌

告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九?五%折算(附表二銀行業牌

告利率表),年息一千六百九十一萬元(機會成本),承

租總面積九六七?二六坪(附表一司法院台灣台北地院新

店治安法庭租約條件表)平均每年每坪租金一萬七千四百

八十二元,或每坪月租金一千四百五十七元,工業區有無

此租金水準有待了解。承租期間為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五

年,約租到期時,司法院並未如期如約收回「押租金」,

其後迄八十九年才分三批收回,換言之,從司法院把向行

政院借撥「歲入保管款」到全數歸還長達九年,滯收損失

達二、三億元(附表三司法院台灣台北地院新店治安法庭

押租金滯收損失計算表)。司法院任其承租辦公廳室之私

人屋主延遲歸還押租金數年,顯有浪費公帑之失,且不無

圖利特定業主之嫌。

四、 依前揭租約第三條第(一)項,地方法院須為

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然竟爾有第二順位(附件二土地建物

異動登記簿),如大坪林段二十張小段10926建號,甚至

有第二十七、二十八順位,如大坪林段二十張小段0244-

0002地號。是否有掛勾行為,有待深入了解。

五、 按租約第二條:『乙方如因在台北縣新店籌建

之治安法庭辦公大廈尚未竣工,押租期間可延二年,甲方

不得異議…逾延長期間乙方如需續約雙方得重新議定條

件。』,準此約,台北地方法院就租賃房地設定抵押權七

年(八十年三月廿七日至八十七年三月廿六日),然一者

未見雙方續約,再者出租人滯還押租金長達三年八月十四

天(最遲八十九年元月歸還),已逾抵押期限近兩年,中

間不無包庇粉飾之嫌。

六、 此外,司法院之各處地方法庭以類似作法承租

廳舍,動用之歲入保管款,咸信亦高達數億元,至今未回

繳者又有多少?亦請一併徹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