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鄭委員三元,因交通警察攔檢酒醉駕駛,或有動用手
銬,強勢破窗手段,甚有人因拒簽罰單而跳河身亡;其間
執法有無過當?或善盡執法保護之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
一、酒醉駕車容易肇事,確是十分危險的行為。傷害的是
自己,只能說咎由自取,怨不得人;但若是因此禍及他車
及行人,致使無辜之人蒙受生命及財產損失,那就十分可
惡。
社會大眾對砂石車、酒醉駕車等肇事,深痛惡絕,以「重
罰」遏阻的呼聲也不曾間斷。如今警政、交通單位大施鐵
腕執法了,但部分情節看起來卻是那麼怵目,與現實格格
不入,「大執法」方式與態度,容有探討的空間。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斷修正,大幅提高各類罰鍰
數額,酒醉駕車者除處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罰鍰外,並當
場扣車、吊照一年,致人傷亡者並吊銷駕照,不得再考
領...同時實施「車籍總歸戶」,非繳清罰鍰,不能領
車,也不能再購新車、換發牌照,這些措施不可謂輕,至
於能否收整頓之效,則另待觀察了。
三、不少駕駛人行車不守規矩,令人感嘆,不過交通警察
攔檢酒醉駕駛人,對這些有肇事之虞者,動用手銬,強勢
破窗,甚至有人因拒在罰單上簽字,而跳河身亡,執法有
無過當?或善盡執法之保護之責,倒也教人不無另類思
考。
四、對一般的酒駕者,能以適當的方式完成執法,固然可
取;即使面對刁頑的駕駛人,認定非以「強制」不能執法
者,則以強力繃帶替代手銬如何?以些許刺激氣味迫使酒
駕者下車受測而免破窗又如何?因為酒醉駕車者,到底並
非「江洋大盜」。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
條不也明訂:「...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
端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五、另舉一例,說明交警單位執法之不肯用心。很簡單的
一件馬路交通事故,以目前科學儀器之進步,則警方接到
報案,立即趕至現場,將肇事車輛依各種角度拍攝存證
後,移開不使擋路,再依採證畫面及相關資料鑑定責任,
相信處理間不會超過十分鐘,馬路即可不因這兩部車阻擋
而滯塞甚或癱瘓。
但是交通警察是怎麼處理呢?數十年一成不變,未見長
進。接到報案,到了現場,先畫線定位置,再做筆錄,時
間已拖長至四、五十分鐘,這條馬路已成停車場了,又豈
能怪其他駕駛人罵聲不絕?
六、執法細節的文明與否,要靠行政機關用心設計,魯莽
當然也能執法,斯文些卻讓民眾不怨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