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出入有女陪侍場所,不算喝花酒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05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法務部於「檢察官出入有女陪侍場
所,不算喝花酒」的見解不一,其邏輯適如所謂「幽靈人
口」之推論,令人無法信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法務部長陳定南10/30核定懲處四位檢察官,其中「
喝花酒」的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秦德進被撤職,另二位王、
劉檢察官休職五年,並強調將淘汰不適任之法官。但當時
高雄檢察長朱楠則對本案先表示:「這三位檢察官只是出
入有女陪侍的場所,不算喝花酒」;後又指出:同行二位
「不是從事正當職業的女子」,旨在營造氣氛,檢察官只
唱歌,並未在場另叫小姐陪酒,所以不能算喝花酒。
二、這樣的說法,與「那個男人不上酒家?」的笑譚,頗
有呼應之勢。然而陳部長駁斥了如此立論:「重點不在是
否喝花酒,檢察官出入聲色場所,難免瓜田李下,絕對不
宜」。
三、如果所有檢察官都如朱檢察長般,推論「公務員出入
有女陪侍場所,有兩位風塵女郎作伴助興」,還不算喝花
酒,則法學素養足堪維護司法天平嗎?
四、同理,各地地檢署解釋「幽靈人口」定義時,對候選
人常以「足認有久住之意思」,而認不觸法(見附件);
對一般選民則加罪其身,無怪民眾心有不平。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
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區
之選舉人.....」,候選人之登記,規定於第三十一
條者,亦以「繼續居住四個月」為要件之一。而現行法律
適用,候選人於四個月內戶籍遷入選區,多無問題;選民
準此遷移戶籍者,則常被以「幽靈人口」入罪,本席和其
他許多委員,即認論罪「幽靈人口」,有違憲之處。
既然行政機關認定「幽靈人口」不適於選舉公平,將選罷
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修訂,把居住期限訂為三年或適
當期間,有何不可?從此也不必大費周章去偵辦「幽靈人
口」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