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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出入有女陪侍場所,不算喝花酒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05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法務部於「檢察官出入有女陪侍場

所,不算喝花酒」的見解不一,其邏輯適如所謂「幽靈人

口」之推論,令人無法信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法務部長陳定南10/30核定懲處四位檢察官,其中「

喝花酒」的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秦德進被撤職,另二位王、

劉檢察官休職五年,並強調將淘汰不適任之法官。但當時

高雄檢察長朱楠則對本案先表示:「這三位檢察官只是出

入有女陪侍的場所,不算喝花酒」;後又指出:同行二位

「不是從事正當職業的女子」,旨在營造氣氛,檢察官只

唱歌,並未在場另叫小姐陪酒,所以不能算喝花酒。

二、這樣的說法,與「那個男人不上酒家?」的笑譚,頗

有呼應之勢。然而陳部長駁斥了如此立論:「重點不在是

否喝花酒,檢察官出入聲色場所,難免瓜田李下,絕對不

宜」。

三、如果所有檢察官都如朱檢察長般,推論「公務員出入

有女陪侍場所,有兩位風塵女郎作伴助興」,還不算喝花

酒,則法學素養足堪維護司法天平嗎?

四、同理,各地地檢署解釋「幽靈人口」定義時,對候選

人常以「足認有久住之意思」,而認不觸法(見附件);

對一般選民則加罪其身,無怪民眾心有不平。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

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區

之選舉人.....」,候選人之登記,規定於第三十一

條者,亦以「繼續居住四個月」為要件之一。而現行法律

適用,候選人於四個月內戶籍遷入選區,多無問題;選民

準此遷移戶籍者,則常被以「幽靈人口」入罪,本席和其

他許多委員,即認論罪「幽靈人口」,有違憲之處。

既然行政機關認定「幽靈人口」不適於選舉公平,將選罷

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修訂,把居住期限訂為三年或適

當期間,有何不可?從此也不必大費周章去偵辦「幽靈人

口」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