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鄭委員三元,惕於若因政府的立法不周,因而民眾得
藉法令漏隙節稅時,政府應自省行政能力不足,而非不斷
的羅織法令向民眾追稅補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關於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的計
算,其中列舉扣除額中之「捐贈」項目有如下之規定: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或機關之捐贈總額,
最高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
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捐贈」扣除額既不受限制,也不排除「用買來的
財產捐獻」,第十七條就露出極大的「罩門」;另遺產贈
與稅法第十六條,也有類同「捐贈」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
定,有心民眾自然樂於運用,有時還會交叉運用。
二、由於政府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無力,地主每多叫苦
連天,既無法出脫,只有望地興嘆!如今突然有人開價,
雖然價錢不高,比市價或公告現值差距甚多,但總比「有
行無市」的好,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成交」的買賣,突
趨活絡。
想節稅的人,以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
以「公告現值」捐獻給政府,或用作抵繳遺產贈與稅,繳
稅額往往大大降低。
例如某人年所得淨額有三千萬元,適用40%稅率原應
繳交所得稅一千二百萬元。但他以二百萬元購得「公告現
值」達一千萬元之公設保留地,捐獻給地方政府,經列舉
扣除後,淨所得降低為二千萬元,雖仍適用原稅率,但稅
額卻相對降低為八百萬元,連同二百萬元之「開銷」,他
實際少繳了二百萬元稅金,等同個人多了二百萬元 不需
繳稅的收入。
也有人靈活以類同方式,用之抵繳遺產或贈與稅。
三、國稅局看在眼裏,如芒在刺,由是四出調查買賣契
約,甚至及於遺囑,再據以追繳稅款併加罰金,甚為擾
民。
從另一角度觀察:政府為什麼不能對公共設施保留地
訂出明確政策?或限期徵收,或解除保留,民眾權益既可
維護,對政府之怨言亦少,又怎麼有必要再在公共設施保
留地中放心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