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針對外籍監護工與雇主間,常因
勞務發生糾紛,勞委會固應協助訂立契約規範,更應改弦
易轍,利用閒置或有空餘容量的醫療及榮家院所,作為收
容老人安養之處,再協調醫療機構招訓失業及低收入人
口,進而推介擔任監護工,則不僅可幫助長期就業,也解
決了許多家庭的監護工難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國策顧問劉俠,因疑似被印尼籍監護工推打猝死,雇
僱之間的衝擊令人關切;行政院極力推出的二百億元擴大
就業方案,又被譏評為短線操作,「雇工打蚊子」,兩件
事連結在一起,給了大家思考空間:「監護工一定要找外
籍勞力嗎?」「失業率高張之時,就不能招訓失業人口給
予較長期的工作機會嗎?」
二、在經濟亮麗時,有些國人不肯作的事,如今因大量失
業而人人搶著作;在榮民人數較夥,軍隊維持六十萬大軍
時,榮家及軍醫院或許不敷使用,然而時空變易,榮民凋
零,軍隊精簡,散處各地的榮家及軍醫院已有多餘的容
量,此正可局部或全部作為安養院之用,需要監護工的家
庭,亦可將老人送至此處,受到妥善的照顧。
安老院所嚴重不足,部分民營者素質規格不佳,將公立醫
療院所閒置設施,用之於老人安養所,對監護工的訓驗能
力足夠、收費亦必比較低廉,以三班制作業,自可較取信
於受託家庭。即使委託民營,亦為可行途徑。
三、失業人口不減反增,則家庭監護工又何必一定非借重
外勞?只要肯吃苦努力,具敬業體認,參加這項訓練,由
職訓局補助經費,取得證照後,再進入此類公辦安養院所
工作,由於需安養老人也逐年增多,只要表現稱職,又何
愁不能長期持續取得工作,這才是「擴大就業方案」創造
工作機會的基本真義。
四、至於外勞擔任國人的家庭監護工,若均面臨「廿四小
時待命」的壓力,也未免不通人情,其間的勞雇關係,若
強以法律匡範,又將陷於不切實際;因之,收取雇主「就
業安定基金」的勞委會,宜主動負責,比照勞基法的精
神,協調仲介公司訂出合理可行的「勞務契約」,此後雇
僱雙方照章行事,當可收水乳交融的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