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
關「罰鍰」條文,竟然銀圓與新台幣雜陳,而「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中,自用小客新車的首次行照效期,又未能與
免檢驗年期合一,民眾極為困擾,此均為立法之疏失,行
政院應主動檢討修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交通違規據以罰鍰之法源,
然其中有關罰緩之規定,竟出現「銀圓」與「新台幣」單
位夾雜的現象,平添執法者與民眾的困擾,實屬立法之奇
特現象。在全文九十三條中(已刪除64.77.79條),仍以
銀圓列明者多達第18條︰︰︰76條等共十八條;本條例多
次修正,未肯全盤作一厘清,民眾也為之納悶不已。
二、略舉條文如下:
第十二條: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
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指未領牌照行駛,使用偽造、註銷牌照等十項情
形)。
第廿六條: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
照審驗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註:新台幣三百元
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
駛執照。
類如第廿六條,還以註記換算新台幣,其他法律尚未有所
見。行政院早於七十九年通令各機關,法律條文修正時,
應將罰鍰改以新台幣作單位,由交通部和內政部會銜的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斷修正提高罰鍰額度,却無視於
全條例之不統合性,應屬法界奇觀。
三、由於汽車性能日漸進步,品質日高、加上車輛日多,
因而監理場所人車充斥業務量大,政府乃在稍早放寬了使
用汽油之新自小客車免檢驗年限,從三年改為五年,減少
民眾驗車的繁瑣;惜乎却未同時將新車之行車執照效期亦
從三年改為五年。監理機關會主動通知驗車,行照換發則
否。因此民眾至第六年初驗車時,始知行照已經逾期,倘
因此被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罰鍰新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
元,怨氣又生。
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行政授權而訂定
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有多次修正,只不過修正了
規則第四十四條有關新車免檢驗年限,却未思及第十四條
之新車行車執照換照效期亦配合順延為五年,頗不符「便
民」之道;亦難免被譏為「想多收規費罷了」。
五、上述交通法令之子母法,均現嚴重瑕疵,但與民眾權
益攸關,行政院理應儘早檢討修正,讓民眾樂而守法,執
法亦告順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