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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銀圓與新台幣雜陳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3/10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

關「罰鍰」條文,竟然銀圓與新台幣雜陳,而「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中,自用小客新車的首次行照效期,又未能與

免檢驗年期合一,民眾極為困擾,此均為立法之疏失,行

政院應主動檢討修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交通違規據以罰鍰之法源,

然其中有關罰緩之規定,竟出現「銀圓」與「新台幣」單

位夾雜的現象,平添執法者與民眾的困擾,實屬立法之奇

特現象。在全文九十三條中(已刪除64.77.79條),仍以

銀圓列明者多達第18條︰︰︰76條等共十八條;本條例多

次修正,未肯全盤作一厘清,民眾也為之納悶不已。

二、略舉條文如下:

第十二條: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

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指未領牌照行駛,使用偽造、註銷牌照等十項情

形)。

第廿六條: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

照審驗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註:新台幣三百元

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

駛執照。

類如第廿六條,還以註記換算新台幣,其他法律尚未有所

見。行政院早於七十九年通令各機關,法律條文修正時,

應將罰鍰改以新台幣作單位,由交通部和內政部會銜的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斷修正提高罰鍰額度,却無視於

全條例之不統合性,應屬法界奇觀。

三、由於汽車性能日漸進步,品質日高、加上車輛日多,

因而監理場所人車充斥業務量大,政府乃在稍早放寬了使

用汽油之新自小客車免檢驗年限,從三年改為五年,減少

民眾驗車的繁瑣;惜乎却未同時將新車之行車執照效期亦

從三年改為五年。監理機關會主動通知驗車,行照換發則

否。因此民眾至第六年初驗車時,始知行照已經逾期,倘

因此被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罰鍰新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

元,怨氣又生。

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行政授權而訂定

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有多次修正,只不過修正了

規則第四十四條有關新車免檢驗年限,却未思及第十四條

之新車行車執照換照效期亦配合順延為五年,頗不符「便

民」之道;亦難免被譏為「想多收規費罷了」。

五、上述交通法令之子母法,均現嚴重瑕疵,但與民眾權

益攸關,行政院理應儘早檢討修正,讓民眾樂而守法,執

法亦告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