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鄭三元,因「地方稅法通則」頒行後,各縣市
政府多開始研擬徵收電桿稅、水源稅、噪音稅::已引起
企業界反彈,此正顯示地方稅「一刀雙刃」之特質,財經
單位不宜輕忽此一現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由於「地方制度法」、「地方稅法通則」陸續
頒行,縣市政府有了開徵地方稅,調高地方稅的法源,然
因制度乍變,各地實施情況並無軌道可循,由是產生了兩
種獨特現象,一是部分縣市按兵不動,以免「加稅」而得
罪選民;其二則是基於充裕地方財政考量,準備推出機場
稅、電桿稅、公地稅、水源稅、地下、空架管線費、污染
稅、寵物稅、觀光稅::等不一而足,企業界首先感受壓
力,已有反彈情緒,並透過工商協進會向財政部大吐苦
水,並表不滿之意。
二、 財政收支劃分和中央與地方均權,各方爭議了
四十多年,如今「權、錢」遽然下放,縣市政府反應的不
調適,固不足取,而認凡事均可開徵地方稅的思維,尤令
人隱憂;經濟學的不易定律:「成本必轉嫁」,地方稅徵
收多了,產品成本必轉嫁消費者,民眾受益與付出之間,
是否合於比例,這是縣市政府應該謹慎衡量的。
三、 目前已經發生的地方稅捐,包括前往部分觀光
區要收「過路費」;前往林間步道休憩要付「解說費」;
捐地節稅要付3%的「富人稅」,台南市議會甚至已通過
自治條例,將開徵各項地方稅達一億元;林林總總,把稅
制搞成如此紊亂,行政院不能預見嗎?事先未能與地方妥
為協調,何稅可徵?何稅不可徵?溝通不良,將來地方和
中央或還要為徵稅而送請釋憲,平民百姓又何辜?
四、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凡1.轄區外
之交易,2.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3.經營
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4.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
方公共利益之事項,地方政府不得開徵特別、臨時稅課或
附加稅課,則電線管費、路燈桿費、水管費::等,能輕
易開稅嗎?第四點關於「國家和地方利益」之定義,更屬
見仁見智,無一客觀標準,以後造成爭議之處就多了。
五、 不論舊新政府,都向民眾宣稱:不開立新稅、
不加稅。在這種承諾的壓力下,中央是否順勢將增加財政
的變相做法轉移給地方,尚不得而知,不過,地方稅不宜
輕率開徵,無厘頭附加徵,否則惶惶惑惑,民眾反被鬧成
不得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