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開清寒證明是否適當?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4/07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社會結構改變,民眾辦理若干
減免事項,仍需檢附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不僅不符實
際,亦有損當事人隱私,政府應全面檢討將之廢除,另謀
以財稅資料或足堪認定資料取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民眾向政府部門申請有關減免,過去均需檢附
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始可辦理,如最近因失業而需
緩繳之健保費,乃至子女助學金申貸等,在農業社會雞犬
相聞時代,由村里長開具證書,尚稱實際,也有可信度。
二、 然而時空改變,高樓櫛比、電訊發達,與村里
長彼此不相往來者所在多有,縱有必要村里長又有何客觀
認定開立清寒證明書?又或者囿於人情而開立,此項證明
淪為形式已極明顯,徒增當事人勞煩奔波而已。
三、 由於經濟景氣不佳,失業者多,非屬本身因素
而受迫失業者,內心已極度委屈,還要面對村里長申請清
寒證明,真是情何以堪?且若不欲人知的「隱私」因而外
洩,心理恐更不易平衡。
四、 鄉鎮市公所或區公所,早已建有低收入戶或清
寒戶名冊,若非因天災等緊急事故造成之經濟窘迫,依檔
照章行事已足,實不必非檢附村里長開立清寒證明,多添
手續。
因之,政府各部門都應檢討相關規定,取消「清寒證
明」,改以其他簡易辦法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