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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開清寒證明是否適當?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4/07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社會結構改變,民眾辦理若干

減免事項,仍需檢附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不僅不符實

際,亦有損當事人隱私,政府應全面檢討將之廢除,另謀

以財稅資料或足堪認定資料取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民眾向政府部門申請有關減免,過去均需檢附

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始可辦理,如最近因失業而需

緩繳之健保費,乃至子女助學金申貸等,在農業社會雞犬

相聞時代,由村里長開具證書,尚稱實際,也有可信度。

二、 然而時空改變,高樓櫛比、電訊發達,與村里

長彼此不相往來者所在多有,縱有必要村里長又有何客觀

認定開立清寒證明書?又或者囿於人情而開立,此項證明

淪為形式已極明顯,徒增當事人勞煩奔波而已。

三、 由於經濟景氣不佳,失業者多,非屬本身因素

而受迫失業者,內心已極度委屈,還要面對村里長申請清

寒證明,真是情何以堪?且若不欲人知的「隱私」因而外

洩,心理恐更不易平衡。

四、 鄉鎮市公所或區公所,早已建有低收入戶或清

寒戶名冊,若非因天災等緊急事故造成之經濟窘迫,依檔

照章行事已足,實不必非檢附村里長開立清寒證明,多添

手續。

因之,政府各部門都應檢討相關規定,取消「清寒證

明」,改以其他簡易辦法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