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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有意動用[健保費]補償醫院,以示嘉勉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4/14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部分醫院收容防治SARS病患,

導致門診量大量下滑,衛生署有意動用全民健保費用給予

「超額補償」,此作法不僅違法且濫用「社會正義」真

義,應請政府即加糾正,並另思量方案解決,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說明:

一、SARS疫情,衝擊國內甚劇,人人自危視為「瘟疫」,

避之唯恐不及,因此收治病患的醫院,如台大、高雄榮總

三月份門診量大幅下滑三至四成,台大醫院收入減少即近

億元。衛生署認為這些醫院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較之「以

本院不收SARS病人」為標榜的其他醫院,值得嘉獎肯定,

所以決定給予超額補償,「疫情使醫院損失一百萬元,補

償一定超過一百萬元」,並已由健保局擬定執行方案。

二、然則全民健康保險的實施對象是「全體國民」,保費

亦由全民繳納,其「專款專用」性質見諸於全民健康保險

法各條文中,醫院尚非保險對象,衛生署的這項決定,應

不適法。至於醫院勇於配合防疫而遭受營運損失,應否給

予補償,屬「救濟」範疇,是另一層次的考量。

健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範

圍:一、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

目:::」,第四十條文亦明定:「因戰爭變亂,或經行

政院認定並由政府專款補助之重大疫情及嚴重之地震、風

災、水災、火災等天災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

險」。是則可見SARS之防治,縱有「補償」、「補助」,

仍應由政府另列專款撥付,而非可由健保局費用「挪

用」。

由衛生署發布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二十八條說

明得更清楚:「保險對象罹患傳染病,經各級主管機關依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強制移送特約之指定醫院治療者,其醫

療費用,由該特約醫院向保險人申報,並由中央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支應」。衛生署莫非有意疏忽此法,而行事便宜

拿「健保雙漲」後的保費作人情?

三、至於醫院應否給予「補償」,倒也有討論的空間。

此次SARS肆虐,民間早已下了斷語:「防疫鴉鴉烏、治療

稱第一」,正因為如台大醫院等之高明醫療,才能使疫情

控制成「零死亡率」,醫療人員的表現,是值得稱道的,

既如此,因為收治SARS病患,而使其他病人裹足不前,蒙

受營運損失,且較不收治病人的無德醫院,境界超凡不可

同日而語,給予超額補償,符合社會正義。

然則不贊同者亦指出醫院天職即濟世救人,掉了營收、贏

了聲譽,從此擁有「享受犧牲」的口碑,亦屬難得;現衛

生署若從保費中「撥付」超額補償,明顯不合法。即令衛

生署或行政院另以預備金或追加預算支付,也同樣是來自

民眾的納稅錢,耗損公庫。大醫院平時營運甚佳,此次應

表現「回饋社會」大度,不斤斤計較「補償」。

四、衛生署因應SARS備受詬病,疫情未除,却倒為醫院的

營收大費思量,並誤用「社會正義」之真諦,行政院應痛

加檢討,知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