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部分醫院收容防治SARS病患,
導致門診量大量下滑,衛生署有意動用全民健保費用給予
「超額補償」,此作法不僅違法且濫用「社會正義」真
義,應請政府即加糾正,並另思量方案解決,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說明:
一、SARS疫情,衝擊國內甚劇,人人自危視為「瘟疫」,
避之唯恐不及,因此收治病患的醫院,如台大、高雄榮總
三月份門診量大幅下滑三至四成,台大醫院收入減少即近
億元。衛生署認為這些醫院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較之「以
本院不收SARS病人」為標榜的其他醫院,值得嘉獎肯定,
所以決定給予超額補償,「疫情使醫院損失一百萬元,補
償一定超過一百萬元」,並已由健保局擬定執行方案。
二、然則全民健康保險的實施對象是「全體國民」,保費
亦由全民繳納,其「專款專用」性質見諸於全民健康保險
法各條文中,醫院尚非保險對象,衛生署的這項決定,應
不適法。至於醫院勇於配合防疫而遭受營運損失,應否給
予補償,屬「救濟」範疇,是另一層次的考量。
健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範
圍:一、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
目:::」,第四十條文亦明定:「因戰爭變亂,或經行
政院認定並由政府專款補助之重大疫情及嚴重之地震、風
災、水災、火災等天災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
險」。是則可見SARS之防治,縱有「補償」、「補助」,
仍應由政府另列專款撥付,而非可由健保局費用「挪
用」。
由衛生署發布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二十八條說
明得更清楚:「保險對象罹患傳染病,經各級主管機關依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強制移送特約之指定醫院治療者,其醫
療費用,由該特約醫院向保險人申報,並由中央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支應」。衛生署莫非有意疏忽此法,而行事便宜
拿「健保雙漲」後的保費作人情?
三、至於醫院應否給予「補償」,倒也有討論的空間。
此次SARS肆虐,民間早已下了斷語:「防疫鴉鴉烏、治療
稱第一」,正因為如台大醫院等之高明醫療,才能使疫情
控制成「零死亡率」,醫療人員的表現,是值得稱道的,
既如此,因為收治SARS病患,而使其他病人裹足不前,蒙
受營運損失,且較不收治病人的無德醫院,境界超凡不可
同日而語,給予超額補償,符合社會正義。
然則不贊同者亦指出醫院天職即濟世救人,掉了營收、贏
了聲譽,從此擁有「享受犧牲」的口碑,亦屬難得;現衛
生署若從保費中「撥付」超額補償,明顯不合法。即令衛
生署或行政院另以預備金或追加預算支付,也同樣是來自
民眾的納稅錢,耗損公庫。大醫院平時營運甚佳,此次應
表現「回饋社會」大度,不斤斤計較「補償」。
四、衛生署因應SARS備受詬病,疫情未除,却倒為醫院的
營收大費思量,並誤用「社會正義」之真諦,行政院應痛
加檢討,知所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