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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保險公司利率自訂,民眾成了待宰的羔羊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4/29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財政部未能以民眾權益為重,

放任保險公司自行訂定人壽保單貸款利率,不無偏袒財團

之嫌,引致不少需貸款應急保戶怨懟;財部應即視目前經

濟情勢,訂定合理之保單貸放利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

一、財政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台財保字第0900703884

號函,核定保單貸款利率由各保險公司自行訂定,廢止八

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財保第811758442號原函示:「保單

貸款之最高年利率,應以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

與中央信託局四家行庫當月份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平均利率加碼一個百分點計算」,因

而人壽保單貸款年息多在5%至6%間,甚有高達7.9%者,顯

已偏高,財政部此舉,亦暴露保險監理之失。

二、根據財政部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保險司臺保司

︵三︶第851774904號函說明二︰﹁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十九條︰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意即民眾投保人壽保險達一定年限後,

可先行貸用若干比例的保險金應急;而此價值準備金正是

保險法第145條第二項所訂:「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比

率,由主管機關定之」的範圍。且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一

條規定:「財政部依本法第145條第二項規定,應訂定各

種保險責任準備金比率時,其所依據之利率,應視社會經

濟及險種性質定之」。均足證訂定保單貸款利率乃「主管

機關」職責。

三.財政部監理相關業務,不依「保險法」行政,

却僅以行政函令﹐將法律所賦予之責任﹐率爾交由保險公

司自行訂定﹐招致偏袒財團之失;而近三年經濟低迷,急

需壽險保單用以貸款者激增,相較於房貸等均檢討下修,

壽險保單貸款利息則居高不下,十分不宜。財政部應即檢

討,協調各保險公司採取有利保戶的補救措施。

四.進一步言,如今財政部保險司編制中,碩士、

博士人才濟濟﹐不思以保戶權益為重,將壽險保單利率諉

由保險公司自訂,保險司已涉職能不彰,在政府準備大幅

改造之際,應自我惕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