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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公投選務工作.中央及地方頻現扦格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4/02/24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行政院決議承陳總統之命辦理

320公投,因無公告期的限制,但至今有關「公民投票權

行使範圍及方式」,中央和地方頻現扦格,莫衷一是,民

眾甚感迷惘,政府應于二月底前再明確宣告場地、領投票

規劃、有效票認定、選票如何統計等規範、防杜糾紛,並

真正深化民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依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由總統發動的公投規

範,雖不受同法第十八條「應於廿八日前公告」的限制,

但其立法精神仍應尊重,如第一款:「公民投票案投票日

期、投票起、止時間」,第四款:「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

及方式」:::既屬首次辦理公投,自應戒慎戒懼、求全

求美,免陷瑕疵。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甚或故意不注意而

造成錯誤,不知未來如何面對歷史?

二、 唯行政院堅欲將公民投票和總統大選「同日、

同地、同時」舉辦,各地民眾反應不一,且多認有違反柲

密投票,過於複雜等極其不妥之處。因而地方教職人員紛

辭選務工作,中選會委員王清峰、省選委會主委陳龍吉、

苗栗縣選委會主委古鎮清也先後辭職,理由當然不外:

「所提意見不獲採納」、「縣市政府如違規定,有關人員

重則免職」。::

三、 此次公投,既強調「歷史性」,此刻却為領

票、投票、有效票認定和總統、副總統選票統計等重大細

節,和地方吵得不可開交,民眾面對第一次這麼複雜的

「人」與「事」夾纏投票,更現迷惑,如此辦理選務,是

有擴大糾紛之虞的。若而因小失大,豈非失去歷史性的意

義?

四、 希望行政院能拋棄私念、體察情勢、接納雅

言,最遲於二月底前,明白再昭告定案的公民投票方式,

全國一體遵行;至於執拗已見的舉辦方式,若因此引來缺

憾,甚或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必定嚴重戕害民主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