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公投選務工作.中央及地方頻現扦格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4/02/24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行政院決議承陳總統之命辦理
320公投,因無公告期的限制,但至今有關「公民投票權
行使範圍及方式」,中央和地方頻現扦格,莫衷一是,民
眾甚感迷惘,政府應于二月底前再明確宣告場地、領投票
規劃、有效票認定、選票如何統計等規範、防杜糾紛,並
真正深化民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依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由總統發動的公投規
範,雖不受同法第十八條「應於廿八日前公告」的限制,
但其立法精神仍應尊重,如第一款:「公民投票案投票日
期、投票起、止時間」,第四款:「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
及方式」:::既屬首次辦理公投,自應戒慎戒懼、求全
求美,免陷瑕疵。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甚或故意不注意而
造成錯誤,不知未來如何面對歷史?
二、 唯行政院堅欲將公民投票和總統大選「同日、
同地、同時」舉辦,各地民眾反應不一,且多認有違反柲
密投票,過於複雜等極其不妥之處。因而地方教職人員紛
辭選務工作,中選會委員王清峰、省選委會主委陳龍吉、
苗栗縣選委會主委古鎮清也先後辭職,理由當然不外:
「所提意見不獲採納」、「縣市政府如違規定,有關人員
重則免職」。::
三、 此次公投,既強調「歷史性」,此刻却為領
票、投票、有效票認定和總統、副總統選票統計等重大細
節,和地方吵得不可開交,民眾面對第一次這麼複雜的
「人」與「事」夾纏投票,更現迷惑,如此辦理選務,是
有擴大糾紛之虞的。若而因小失大,豈非失去歷史性的意
義?
四、 希望行政院能拋棄私念、體察情勢、接納雅
言,最遲於二月底前,明白再昭告定案的公民投票方式,
全國一體遵行;至於執拗已見的舉辦方式,若因此引來缺
憾,甚或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必定嚴重戕害民主深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