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今後大陸新娘等大陸人士來台
依親、居留,政府原欲改採「以價制量」辦法,但其考量
不無歧視、箝制婚配,亦不符陳總統所謂「一邊一國」的
政治主張;遠不如教育民眾持正確的「婚姻觀」自然化解
根結;在民意反對撻伐下,其一改再改的決策錯誤,益顯
政務官應負政治責任之必要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行政院悄悄核定了「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定居或
居留辦法」修正案,規定今後相關大陸人士來台,其配偶
或依親對象,均需向境管局提出相當於新臺幣五百萬元的
動產或不動產、或月薪三萬二千元財力証明,保障日後生
活無虞;又其第一次來台時,應購好回程機(船)票,備
作涉法遣返用,否則得拒絕其入境。
二、 這項修正是否超越兩岸關係條例母法,事先有
無公告?固待討論;但政府緊急宣稱從三月延至六月份起
實施,足見反彈聲浪甚大;政府不欲使對岸來台人數過多
造成社會負擔,有其著眼點,但咸認內政部強引國籍法施
行細則,又誤解「經濟移民」和「婚姻移民」有不同財力
適用,不無歧視陸女、也箝制民眾婚配;衡諸現實,其措
施恐也不切實際,行政院應再求周全,果不其然,3/4內
政部再改稱:原五百萬元規定取消,可以三十八萬元存款
証明替代。決策有如家家酒,兩日三改,政務官責任在
那?
三、 以大陸籍女性為結婚對象,有很多使人同情的
理由,如年紀太大或收入不豐男性,在台灣娶不到老婆、
多數陸娘生活需求較低、語言也相通::因而想找老伴或
為結婚而結婚者,多以陸女為考慮,唯假結婚涉案者亦所
在多有,「大陸新娘」話題,乃常受議論。
四、 暫不論其政策變、變、變之荒謬,原先的修訂
至少受到下列質疑:
1、 外籍新娘取得定居身分只需三年,陸娘則為八
年,何以強求財力証明「相等」?
2、 陳總統一直向民眾說:「台灣、大陸,一邊一
國」,大陸既是「另一國」,對「陸娘」居留、定居條
件,理應一體適用國籍法歸化規定。
3、 五百萬的財力標準,正是敬老津貼排富條款之
一,收入不高無恆產者,那來如此「財力」?有此經濟基
礎,還會捨近求遠?這樣的門檻也侵及人民結婚自由。
4、 倘地下錢莊類介入「經營」財力証明事宜,將
衍生許多社會及治安問題。
5、 早年,台灣家戶普遍貧困,赴美留學的廿萬保
証金,使多少學子夢斷深造機會?對這些歧視規定,我們
還不是耿耿介懷?
五、婚姻,還有孩子優生、教養等責任,政府宜在這方面
多加教育民眾,使大家對結婚生子持嚴肅態度,再決定應
否婚配;用行政設限人民婚娶對象,社會終覺突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