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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娘政策]一改再改,政務官應負政治責任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4/03/08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今後大陸新娘等大陸人士來台

依親、居留,政府原欲改採「以價制量」辦法,但其考量

不無歧視、箝制婚配,亦不符陳總統所謂「一邊一國」的

政治主張;遠不如教育民眾持正確的「婚姻觀」自然化解

根結;在民意反對撻伐下,其一改再改的決策錯誤,益顯

政務官應負政治責任之必要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行政院悄悄核定了「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定居或

居留辦法」修正案,規定今後相關大陸人士來台,其配偶

或依親對象,均需向境管局提出相當於新臺幣五百萬元的

動產或不動產、或月薪三萬二千元財力証明,保障日後生

活無虞;又其第一次來台時,應購好回程機(船)票,備

作涉法遣返用,否則得拒絕其入境。

二、 這項修正是否超越兩岸關係條例母法,事先有

無公告?固待討論;但政府緊急宣稱從三月延至六月份起

實施,足見反彈聲浪甚大;政府不欲使對岸來台人數過多

造成社會負擔,有其著眼點,但咸認內政部強引國籍法施

行細則,又誤解「經濟移民」和「婚姻移民」有不同財力

適用,不無歧視陸女、也箝制民眾婚配;衡諸現實,其措

施恐也不切實際,行政院應再求周全,果不其然,3/4內

政部再改稱:原五百萬元規定取消,可以三十八萬元存款

証明替代。決策有如家家酒,兩日三改,政務官責任在

那?

三、 以大陸籍女性為結婚對象,有很多使人同情的

理由,如年紀太大或收入不豐男性,在台灣娶不到老婆、

多數陸娘生活需求較低、語言也相通::因而想找老伴或

為結婚而結婚者,多以陸女為考慮,唯假結婚涉案者亦所

在多有,「大陸新娘」話題,乃常受議論。

四、 暫不論其政策變、變、變之荒謬,原先的修訂

至少受到下列質疑:

1、 外籍新娘取得定居身分只需三年,陸娘則為八

年,何以強求財力証明「相等」?

2、 陳總統一直向民眾說:「台灣、大陸,一邊一

國」,大陸既是「另一國」,對「陸娘」居留、定居條

件,理應一體適用國籍法歸化規定。

3、 五百萬的財力標準,正是敬老津貼排富條款之

一,收入不高無恆產者,那來如此「財力」?有此經濟基

礎,還會捨近求遠?這樣的門檻也侵及人民結婚自由。

4、 倘地下錢莊類介入「經營」財力証明事宜,將

衍生許多社會及治安問題。

5、 早年,台灣家戶普遍貧困,赴美留學的廿萬保

証金,使多少學子夢斷深造機會?對這些歧視規定,我們

還不是耿耿介懷?

五、婚姻,還有孩子優生、教養等責任,政府宜在這方面

多加教育民眾,使大家對結婚生子持嚴肅態度,再決定應

否婚配;用行政設限人民婚娶對象,社會終覺突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