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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車輛不當改裝善加設備形成不安全影響,應依法取締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4/03/25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許多車輛不當改裝擅加設備,

對他車形成不安全影響,應依法嚴加取締,保障更多民眾

行車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目前休閒風盛,旅遊車大量增加,不少旅遊車

自私顧慮本身車輛不受損,又擅加了寬於原保險槓二、三

十公分的防撞槓,駕車操控常失準頭,因而行車刮踫旁

車,轉彎翻倒::而生意外,反成不安全的車輛,台北市

己決定加強取締。

二、 其實車體不當變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者,比比皆是,這些變造車往往把危險因素加諸於他

車,於公德有虧,交通執法人員早該切實取締:

1.車前大燈改成超強光,使夜晚來車因剌眼失控。

2.車後燈改裝成持續閃爍燈,使後車無法適應。

3.改置極尖銳喇叭,他車易受驚嚇失控。

4.引擎改裝,呼嘯超車,他車因此肇禍。

三、監理和交通執勤單位,既己體察車體不當改造將招致

的危險,則應列為重點取締且不容間斷,以保障守法行車

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