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公務員執行錯發敬老津貼,應採取適用國家賠償法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4/03/25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最近接連發生勞保局和台北市
政府錯發敬老津貼達七千萬元,再發函要求溢領者退款,
否則將強制行政執行;此與公務員執行職務不當有關,應
考慮對之適用國家賠償法,警惕公務員不怠忽職守,特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敬老津貼暫行條例實施後,因有不少排除發放條款,
前有台北市政府對十多位已領身障生活補助費者,仍發給
敬老津貼,多發出了九十萬元始察覺;近又有勞保局對一
千一百位公營事業人員已領退休金者,重複發放敬老津
貼,時間長達兩年,溢放款高達七千萬元,個人溢領也有
六、七萬元者。
二、錯誤造成的溢放款甚鉅,勞保局等只有發函當事人追
討,如拒不退款,將送請行政處強制執行,這下「貨從天
降」,變成「禍從天降」,當事人均表憤怒,並表示對重
複領取毫無所悉,錢已花用,無力償還。
三、這部分民眾依公務機關通知而領取敬老津貼,難謂有
故意;但若這些溢發款因故無法追回,誰該為「公務呆
帳」負責?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
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
之有求償權。」則公務呆帳應不容出現。
四、然就已發生之國賠案件觀察,甚少追及有關的公務
員,此或許為公務員執行公務未臻嚴謹之原因,前行政院
長張俊雄即曾被指應為核四興建反覆的損失負責,執行了
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