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羅世雄,針對教育部零體罰政策之實施,教育部於2005年2月宣布推動零體罰政策後,不論公私立學校教師,若有體罰學生事情發生,都將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記大過一次。導致許多教師心態趨於保守,於課程教學之外,放棄對於學生的生活、道德上的錯誤觀念的教導,怕落入體罰的處罰範疇中,實際上已偏離零體罰政策的真正意涵。爰此,特向教育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調查顯示,有百分之八十四點二二受訪的國中小學生曾經在學校被老師體罰,而這些學生接受體罰時,大多覺得「丟臉、倒楣、生氣」,只有百分之十七會「謝謝老師的指導」。同時這些被體罰過的學生有將近五成的人表示,將來也會體罰他們。從這些數據來看,體罰不見得能對每位學生都有用,而且有相當比例的學生受到負面的影響。
二、懲罰與體罰有其程度上的不同,懲罰包括口頭斥責、權益剝奪、服勞務等,例如責備、不准外出玩耍或罰打掃教室,而體罰則是施予身體的處罰,因而產生生理的不適、傷痛,同時亦有可能造成心理的不適與折磨,尤其對於人格正在塑形過程中的學生是極為負面的示範。或許短期內暫時不會曝露人格上的問題,但長期而言,一旦缺乏外在力量的制約時,便會自暴自棄、自我放逐,甚至暴力相向,原本要使不當的行為能夠立竿見影,但只怕不能產生實質助益,反而導致負面效應,成為「教育永遠的痛」。在家父長制時代,社會價值觀認為,「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教不嚴,師之惰」、「玉不琢,不成器」;若從今日積極人權的觀點來看,不論人身安全的侵權行為,或烙印心理難以撫平的痛楚,都讓體罰面臨強烈的挑戰。贊成體罰的教育工作者覺得這是一種「必要之惡」,可以產生「愛的教育」無法達到的效用,隨時代變遷,學生應源於內在自我建構的本位學習,確是顛撲不破的鐵則,實不宜全以體罰方式來規範學生之行為。
三、本席以為,「體罰」的存在與否,端視教育部如何重新審視體罰的定義,一方面必須給予學生足夠的自主權與身體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必須給予教師一定的規範權力,不是全無或權有的零合規範。而如何落實零體罰?本席要求教育部應朝向:一、重新定義體罰範圍:給予教師與學生有一定的遵循標準。二、落實適性化教學:不同學生有不同的特質,必須落實適性化教學,針對其不同智慧,適才適性啟發,以培育各種不同特質的學生,鼓勵人能盡其才,才能盡其用。三、重建溫馨祥和的校園文化:教師不僅是經師更是人師,如能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及校園文化,來提振學生的學習動機,便不需要施以權宜性手段來補救缺乏德育所產生的問題。四、提升教師輔導能力:輔導是一項專業,並非只是專責單位的業務,必須每位老師都能具備專業知能,才能夠幫助學生解決問題,為了促進教師與學生和睦的關係,必須提升教師輔導能力。五、培養教師管理和經營能力:老師除了教育專業外,還必須有情境管理和班級經營的能力,唯情境管理和班級經營能力並非一蹴可幾,需要教師的投入,才能提升教學效果,確保教學品質。六、建構學生正確的價值觀:價值觀影響一個人行為,之所以會有不當的行為發生,往往是觀念偏差所致,所以要導正學生的不良行為,必須先建構學生本位的教育觀。六、培養學生自律的精神:教育的目標在促成個人自我實現,懲罰並不是最好的方式,最重要的還是培養學生自律的精神,否則一旦規範效果消失,不當的行為仍然會出現。七、重視特殊學生的特質:特殊學童有特殊的需求,教育不能齊一化對待,為了滿足學習困難或不具學術性向者的需求,教育應該從學生本位角度出發,以感化代替體罰,將他們從教育的邊緣,拉回教育用心及輔導的對象,使其能獲得社會的尊重,達成「零拒絕」、「零傷害」,社會不再有憾事。
四、總的來說,零體罰的入法並非要教師放棄管教,其更積極的意義在於如何提升教師班級經營和情緒管理的能力,以更有智慧而具效能的方式,來規範學生的學習及生活行為,讓學生在「零體罰」的環境中,擁有無比的愛和關懷,同時催生志業教師,創造更多的人生價值。而對於學生來說,能夠源於自律而自我規範行為,更有助於形塑良好的道德觀,養成積極、主動、進取、向上的性格,成為二十一世紀的現代化新國民。爰此,本席要求,教育部應針對體罰的定義,儘速召集各相關單位,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不是單單的以罰則收回教師的體罰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