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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特殊教育法安置是否滿足所有特殊孩子的需求? 刊載者:林滄敏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0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98/03/23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黃義交等2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節如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林滄敏委員書面意見:

有感於目前的特殊孩子愈來愈多....不論家長,師長面對如此的孩子常會感到力不從心,有時連基本的權利保障都不是很清楚.....對學齡兒童而言除"特殊教育法"外還有什麼法律可保障與協助這些孩子????目前的"特殊教育法"安置是否滿足所有特殊孩子的需求?為什麼???

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智能障礙。二. 視覺障礙。三. 聽覺障礙。四. 語言障礙。五. 肢體障礙。六. 身體病弱。七. 嚴重情緒障礙。八. 學習障礙。九. 多重障礙。十. 自閉症。十一. 發展遲緩。十二. 其他顯著障礙。

以上12種學習障礙者,平日除了由家長「努力」細心照顧外,教育單位對於這些學習障礙者,可設有專門協助的窗口?他們的學習進度與進步是否有固定專人「監督與照顧」?如果沒有專人來對於特殊教育需求者給予「監督與照顧」,容易對家長造成「另一種心理障礙」,導致放棄特教學習或是「放任、不管」。

政府機關在這方面是否應該持續的「體恤」家長們,並增加更多的經費來「體貼」學習障礙者?

在主題式教學中,普通班級強調的是「學習如何學習」比「學到什麼知識」重要;對特殊兒童而言,「學習如何生活」也比「學到多少知識」來得重要多了。

因此,在為孩子選擇教學的主題之前,一份針對孩子特殊需求和家長的期許而設計的問卷是必要的,它可以提供教師一個編選教材的方向,在建構主要教學概念時,也可以更為符合孩子的需求。

請問主管機關對於不同需求的「主題式教學」課程,有何規劃?

其次,針對特殊孩子學習該主題前的先備能力,也應該選用適當的能力檢核表,配合教師的細心觀察和以往的教學檔案,來謹慎決定教學主題的內容和層次。

同樣的主題可以依同組中不同孩子的能力高低,分析出多層次的教學重點,也可以依孩子的學習特質設計不同的學習活動,更可以依孩子的學習形態做多元化的評量設計,這也就是主題式教學可適用於異質性高的學生編組的優勢之處。請問教育部的看法與見解如何?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特殊孩子的家人是以開便利商店為生,家長也許會期許孩子長大之後可以協助照顧店務,更可以就在家裡就業。針對這樣的需求,我們在挑選教學主題時,凡是有關便利商店的認識、人際往來的應對禮節、物品分類上架的技巧等,都應該列為首要選擇的主題。教學群彼此討論、分享經驗和資訊。

學校中如果特教班的班級數較多,可以依教師的專長和興趣做協同教學和適當的分工。就特殊教師來說,不必重複編選不同的教學設計,只要設計的活動生動有趣,又可以適合不同孩子的能力現況,即可以針對孩子在活動中表現出來的學習特點,做成適當的個人學習紀錄,提供家長或其他教師延伸教學的依據。

這樣以敘事風格做成的學生學習檔案,會比我們以往先設定教學目標,再循序評量的量化方式來得具有參考價值。

雖然許多人認為量化的數據(例如:百分之八十通過)是客觀的,但它並無法提供教師具體而足夠的教學資訊;再則,評量者之間也常缺乏一致性的標準,而使得解讀數據出現不同程度的落差。對於量化數據的落差,教育不該如何修正「評量」?

進行協同教學時,可以再依據孩子的能力差異進行編組,適當協調授課教師的人數、教學時數和孩子的上課節數等細節,配合個人的專長來腦力激盪,設計多樣化的教學活動,並分享彼此的教學資源,例如:資訊、收藏、錄影帶、影片,甚至光碟或網路資料。

資源教師和普通教師之間也應緊密合作,由資源教師協助特殊的孩子加強進行該主題的先備能力,使孩子在普通班級中可以適當參與學習活動,分擔小組裡的一份任務。

普通教師可觀察學生在活動中呈現的困難,以尋求適當的替代方案或調整活動的難易度,甚至尋求資源教師或家長等外援的協助。教育主管機關注意到此一問題了嗎?

學生在教學進行中不經意表現出來的優勢能力,也是我們亟須加以重視的,設法凸顯孩子學習上的長處,幫孩子留出一片屬於他的空白畫布,讓他能夠盡情揮灑。這樣的優勢能力,可能只有學校的特教老師才會「發現」,而家長因為沒有比較其他學生,可能無法察覺。

因此,對於這樣的「優勢能力」出現時,特教老師如何鼓勵?如何引導?如果是一位「無心特教」的老師,可能就「視而不見」或是「沒感覺」而不以為意。

對此,教育主管機關對於特教老師是否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特教老師評鑑制度」,而此制度都能針對本席所提以上之意見,都能夠有所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