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71年7月1日由前省屬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等7家金融機構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旨在配合政府發展中小企業政策,提供綜合輔導,協助資金融通,改善財務管理,並培訓專業人才,俾強化中小企業經營體質提升競爭力;其後配合精省作業於88年改隸財政部主管,嗣再於92年4月改隸經濟部主管。
◎該基金會董監事之遴派及管理工作,有多處違反內部規範,嚴重影響其正常營運:
1.初任該財團法人之董監事年齡過高,如董事陳淮舟之初(出)任年齡已逾65歲;或其職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致妨礙該財團法人業務之推動,如董事陳明璋是他公務機關已辦理退休人員等。
2.由具有指導監督權之主管機關長官兼任董事者,如董事李俊德現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長。
3.此外,目前該基金會董監事(除專任董事長外)會議出席費之支付方式,是按其出席會議次數按次發給3,000元,核與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每次會議以2,000元為上限)不符,是以,上述二種性質相仿之職務,卻有不同之給付標準,顯非妥洽,故建議將董監事酬勞支付項目法制化,避免爭議。
◎另該基金會設立及營運之初,其董事長、董監事本為無給職(除上述出席費外),惟為配合特定人士之需求,始於95年9月15日第8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設置「專任董事長」並開始支領薪酬。
◎上述董監事聯席會議之討論事項共計4案,前3案都與專任董事長是否得支領報酬有關,分別是:第1案「推選蔡憲浩先生為專任董事長」、第2案「配合業務發展需要修改(舊)捐助章程第5條第3項規定,增訂專任董事長為有給職董事」及第3案「明定專任董事長之月薪為新台幣17萬1千元」;至第4案則討論向地院變更之程序。
◎鑒於該次修改章程之時間背景恰處於特定人士甫成為新(首)任「專任董事長」之際(任期自95年9月15日起至97年8月13日止),而且,當時其本人又未能因利益衝突關係迴避,仍逕自擔任該次會議之主席,並審查與本身利益有高度關聯之提案,除明顯違反上述作業規範外,亦難以期待該次審查能夠作出中立及專業之決定。
◎由於財團法人並不是捐助人財產權之延伸,故該基金會之董事長、總經理,以及董監事等重要職務之人事權,均由經濟部一手掌控,如無主管機關在背後支持或默許,該特定人士似較難有「予取予求」之空間,而經濟部未善盡監督、輔導之責,竟大開方便之門,草率地通過該項遊走於法律規範邊緣之章程修正案,監督制衡力量恐形同虛設。
◎該等鉅額薪酬難免有為特定人士所量身訂作之懷疑,並給予社會政治酬庸之不良印象,進而損及該會公益法人之形象;況且「專任董事長」肩負之任務與功能與捐助章程修正前之「董事長」並無差異,為防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之弊,前項報酬及費用之上限,建議應由該法人主管機關定之。
◎98年度用人費用明細表編列福利費345萬8,140元,其中除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91萬4,174元及健保費155萬3,966元外,復編列員工參加金融事業機構團體1年定期傷害險及職災保險費、三節福利金、自強活動費及服裝費計達99萬元,惟經查有多項不合理之處。
◎由於該基金會員工之平均薪資已遠高於一般國(公)營銀行給薪水準,復領取高額福利金,殊不合理。
◎團體傷害保險費:本年度計編列7萬元,以員工人數40人計之,平均每人每年之保費約為1,750元,換算成保險金額約為500萬元/年(僅死亡殘廢保障,惟考慮團險自由議價、經驗退費及分紅等因素,保額更高);在該基金會沒有餘裕資金可以恣意揮霍之情形下,實應將有限之資源運用於急需之項目上,故有關上述商業保險、福利及生活補助等措施,應由員工依據自身實際需求情形規劃,而不宜由該基金會編列補助。
◎服裝費:係按員工每年每人5,000元編列,本年度計編列20萬元。過去某些特定事業遇服裝等各項困難,亟需政府協助解決,或有編列預算,統一編配各式制服,至以該基金會之業務性質而言,當無此特殊需要,該等服裝費早已變相淪為員工之津貼與置裝費。
◎三節福利金及自強活動費:係分別按員工每年每人各1萬5,000元及3,000元編列,本年度計分別編列60萬元及12萬元,與軍公教人員或國(公)營金融機構人員相較,其編列仍略屬偏高。
◎各公設財團法人所訂定之員工福利措施項目,或因地區之生活水準及地域不同而可以略有差異,惟如差異過大易遭爭議或要求援引比照,將造成國家財政之額外負擔,在該基金會沒有餘裕資金可以恣意揮霍之際,實應將有限之資源妥適運用,故福利費用過於浮濫。
◎該基金會有多名董監事集體請辭,以規避財產申報新制之實施。
◎97年1月9日新修訂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五、…;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惟為刻意規避該法之適用,該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董監事18人中,竟有董事7人及常務監察人1人於該法修正施行生效前即集體請辭(資料來源:依該基金會97年9月22日填報之資料),現僅存董事8人及監察人2人,已嚴重影響該基金會之董事會、監察人會之正常運作。
◎查該財團法人所適用之民法、捐助章程,或經濟部相關管(監)理規章,並無如上述公司法定有強制規定,用以規範董監事缺額補選之處理方式,並作為上述董事名額總數及董事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依據,致形成缺漏,恐將嚴重影響該基金會之正常運作與行政效能。
◎該基金會之常務監察人職責範圍,主要係負責召開監察人會…等監察任務。常務監察人出缺時,在經濟部未為指派前,應由何人暫行代理,以維持該項業務正常運作,不無疑問,因此為促使監察人制度之運作更為順暢,並維護其機制之完整,其補選與代理程序如何?
◎在缺乏法律與行政命令之規範基礎下,經濟部與該基金會應更積極思考如何因應此次集體請辭、人數不足之空窗危機,採取權宜措施,俾董監事能據以順利行使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