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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有關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刊載者:孫大千委員 刊載日期:2008/04/28

本院孫委員大千,針對「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徵收目的本為推廣普及有線廣播電視之發展,惟目前部份基金經費之使用配置顯有偏離原基金設置目的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30%經費約為八千多萬餘元,由行政院裁示新聞局與NCC分配各半預算進行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惟據新聞局與NCC所提供之經費分配及運用資料顯示,97年度基金徵收收入所用之處如有線電視人才或從業人員之培訓、舉辦活動及出國考察等費用,皆無法正面看出對推廣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

三、另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0條之規定,系統應於3年半內百分之百完成建置,但實際上目前之系統建置時程已嚴重落後相關法規之規定,影響部分消費者之視聽權益。

四、爰此,為提升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及達基金設置專款專用之目的,本席建議新聞局及NCC應對本基金今年度之使用,朝「輔導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發展數位畫相關設備建置」及「推廣有線電視普及服務」之方向進行調整及作業,並將相關執行方案及辦法送本院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