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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6/08

﹡ 6/8(一) 黃淑英委員於教育委員會質詢時表示,近日媒體披露多起的校園性侵害案件處理不當的問題,如台中市上安國小教師對學童連續性侵案,該國小校長被質疑隱匿性侵案情,而以「性騷擾案件」通報。另有屏東則有狼師犯案後不斷轉校,但歷任校長皆未通報。然而根據性平法或兒少法,針對性侵害案件,教育人員有立即通報之義務,未即時通報甚至未通報即構成違法。目前各級學校不通報的情況非常嚴重,教育部應予以改善。另外,由於性平會並無司法調查權,如牽涉相關事證的取證,例如精液、體液等之強制處分,且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主張對性平會的調查報告內容採全面審查的態度,常導致性平會與司法調查結果結論有出入,教育部應深入了解其間之差異。

﹡5/25(一)教育委員會排定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行政院版是為了配合輔助監護宣告提案修法,黃昭順委員版本則規定,若教師涉及性侵害行為,一律停聘靜候調查,若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者,學校應立即解聘或不續聘,不得停聘。

黃淑英委員針對本案質詢如下:

(1) 本次修法應考量與5/21協商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內容不盡相同,適用上恐有衝突的問題。

(2) 由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僅處理與學生相關之性侵案件,教師法若如此修法,恐會造成同為性侵之行為,卻因對象不同,產生不同法律效果的矛盾。

(3) 對比學校校安通報與113專線通報案件數字發現,多數性侵害案件非經由學校通報,顯見學生、家長對於學校性平處理機制仍有疑慮。且學校性平會常面臨專業調查人力不足、性別意識參差不齊的困境,多數學校性平會因為害怕性侵事件通報後可能引起的問題,或為了掩護自己人而不敢直接認定為性侵。而性平會無司法調查權,無法取證、訊問,對於性侵害此種公訴案件,恐無法順利調查。且若司法調查結果與性平會調查結果不同,當事人應如何救濟?據此,黃淑英委員認為,若要修法賦予學校性平會認定性侵害屬實,即可解聘、免職,甚至取消教育人員資格的權力,教育部應先瞭解學校性平會的調查品質及運作狀況。否則通過修法,仍無法達到保護學生安全的目的。

本案經委員會討論過後,由於在場委員無法達成共識,決定保留逕送協商。

﹡5/21(四)協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四十三條」,因委員會通過之條文,除機關名稱錯誤外,由於學校性平會僅處理與該校學生相關之案件,恐造成「性侵校內學生」與「性侵校內非學生或性侵校外人士」之教育人員受到不同待遇之法律效果;且性平會無司法調查權,無法取證、訊問,針對性侵害此種公訴案件,恐無法順利調查,也缺乏法院裁判與性平會認定相左時該教育人員之救濟管道,如此讓教育人員喪失教育人員資格、剝奪工作權,恐有違憲之虞。同時,亦無法解決於性平會、司法機關調查時,該教育人員仍於學校遊走,讓受害學生心生畏懼的問題。

故黃淑英委員針對本案提出修正動議,規定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列之罪者,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教育人員;教育人員若涉及性侵案件,於性平會及司法機關調查中,學校應予停聘。若經學校性平會調查無涉性侵行為、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確定者,學校應回復其聘任關係。若性侵之事實經判刑確定者,停聘期間之半數本薪應予追繳。

遺憾的是,協商時在場國民黨委員態度惡劣、作人身攻擊、無法溝通,黃淑英委員退席表達抗議。最後國民黨委員仍通過協商結論,僅針對委員會通過之錯誤文字進行修正,將「性別平等委員會」改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提出附帶決議:「教育部應邀請司法人員參與性侵專業調查人力培訓,主動提供協助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落實調查,以利校園性侵案件能迅速有效調查,早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