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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藥廠查廠,並定期公布相關藥品檢驗結果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4/03/25

案由:本院江惠貞委員,鑒於衛福部於103年3月20日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中「將逾(無)專利期、年代久遠或品質較無爭議之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且同劑型藥品,以分組分類(Grouping)方式,逐步縮小支付價格差異」的「三同」政策,實施日期延至103年7月1日。但經多次公聽會與專案報告,仍引起專家學者、醫藥團體及消費者團體針對藥品品質控管、換藥潮對患者病情控制不利等諸多問題產生疑慮。該政策雖含有政府扶植本土藥業之美意,與撙節健保財務支出的意旨,然對於藥品品質該如何管控仍應有更積極作為,並讓民眾充分了解。爰建請衛福部加強所有藥廠查廠頻率,並定期公布相關藥品檢驗結果,以消弭專業人員與一般用藥民眾的疑慮,同時也能還學名藥廠「品質不佳」的清白,達到節省健保支出、維護全民健康的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102年衛福部提出藥價「三同」政策,引發各界針對長期服用的藥品突然換製造商,到底效果有沒有一樣?是否同成分真的就是同品質,可以標為同價格?等議論;甚至引起原廠藥與學名藥是否擁有同樣品質的爭論。超過350萬的癲癇、糖尿病、高血壓患者也擔心醫院是否因此使用藥價較低的學名藥,導致病情控制受到影響,反而更浪費醫療資源與成本。

二、103年3月底,美國國會舉行關於藥品品質的簡報會議,由學者提出對於輝瑞藥廠生產的降血脂藥品「立普妥」(Lipitor),以及在美國上市其他36個同成分學名藥的檢測報告。報告中指出,美國本土藥廠以外生產的產品不合格率非常高,美國FDA未能在學名藥的療效上有效把關。經過政府衛生機關核准的學名藥應該是合格的藥品,為何連美國FDA核准在美國上市的藥品,仍然有不具療效甚至有污染問題?關鍵在於,藥品上市前品質與上市後品質是否一樣。藥品上市前,藥廠必須將產品送衛生主管機關檢驗與核可,上市之後長期的品質是否可以維持,端看政府如何把關。

三、美國FDA在2012年提出學名藥申請者付費的修正案(Generic Drug User Fee Amendments),為了解決近年來堆積如山的學名藥申請案,並且加強美國國內及境外學名藥廠的查廠。2013年9月的成果報告中可見,為了達成此修正案目標還増聘291人,最近2年內美國國內及境外藥品製造廠分別有82%與65%被至少查過一次廠,最近3年內美國國內外原料藥廠分別有80%與67%被至少查過一次廠。在最近9個月美國FDA已經禁止印度4家藥廠進口學名藥入美國市場。

四、根據衛福部表示,我國藥品除了上市前的各種檢驗、查驗登記外,上市後還有四道把關措施:第一,定期或不定期到藥廠進行查廠;第二,對市售的產品做監測;第三,藥品療效不等、不良品的通報機制;第四,藥廠本身品質監控。然而由美國的經驗看來,藥品上市之後長期的品質維持不能單靠藥廠的良心,而需要政府主管機關長期的監測。上述美國FDA 2013年的報告中,還提到他們對美國本土以外藥廠的查廠,包含藥品製造廠與原料藥廠。台灣衛生福利部核准的藥品也有許多外國製造的學名藥,而衛福部對於這些藥品製造廠的品質監測是否有確實做到?

五、在健保保費支出節節攀升的今天,為了健保的永續經營,衛福部要一視同仁降低藥品給付價格是可以達到節流的辦法,但醫療專業人員擔心的是,病人所服用的藥品是否安全且有效。要消除這樣的疑慮,只能用事實來證明。建請衛福部加強所有藥廠查廠頻率,並定期公布相關藥品檢驗結果,以消弭專業人員與一般用藥民眾的疑慮,同時也還學名藥廠「品質不佳」的清白,達到扶植本土製藥產業、節省健保支出、維護全民健康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