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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3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B01540
我國法律關於「成年」與「未成年」之區別,主要規定於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亦即我國的法定成年年齡為20歲,成年人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可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並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同時,20歲的國民也有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公民權,23歲則擁有被選舉權。現行民法第12條有關成年年齡為20歲之規定,係自民國(以下年份均省略「民國」)18年5月23日公布,迄今已逾91年未修正,近年來,由於青年意識抬頭,社會各界多有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之倡議,加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如英國、法國及德國等)亦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因此政府考量當今我國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且為積極回應社會需求,並與國際接軌,爰認有修正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規定之必要。行政院、司法院爰會銜函送「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等案請本院審議。行政院並配合將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之法案,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修正草案在內計33案函轉本院審議。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行政院已於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送本院審議,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本報告經檢視成年年齡制度及行為能力取得對本草案之影響,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相關規定後,贊同其年齡限制統一修正法律用語為「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