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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億寶物不翼而飛!抗議檢警把查扣證物烏龍發還 刊載者:曾燦燈委員 刊載日期:2006/03/16

曾燦燈表示,您知道嗎?有一批價值約二億元寶物,且該批寶物乃屬於經過檢警搜索保全中的證物,在有兩造雙方互控,各自採司法訴訟主張所有權時,檢警居然在沒有法院判決確定前,把數億元寶物未經各造會商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發還任何一方的事情嗎?

更離譜的是,檢警片面發還寶物的「受益者」,最後居然成為法院同案詐欺的通緝犯!現在這個「受益者」渺無音訊,價值數億元寶物也不翼而飛的烏龍案件嗎!

立法委員曾燦燈今日(3/16)召開記者會表示,93年5月14日,原告儲德鳳小姐(後改名為儲妏倩)控告被告(陳情人)鹿建民先生侵佔詐欺玉器25件,該批玉器,依照大安分局的書面答覆,價值約二億元。但本案鹿建民先生隨即反控儲小姐(93.05.20)。

彙整本案辦理進度後發現,93年5月檢警收到雙方互控告訴主張後,直到當年12月31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才召開第一次儲德鳳控告鹿建民案件之偵查庭。然而這批價值連城的寶物,卻在93年10月22日,未經鹿建民先生同意,也尚未召開偵查庭,更無法院確定判決之前,就悄悄地發還給儲德鳳小姐了。

曾燦燈要求法務部或警政署說明,到底是誰下令發還查扣物證?

曾燦燈引述行政程序法指出,按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同法第九條亦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對於當事人有利不利情形,一律注意。

因此,本案第一個疑點在於:

為什麼一批所有權有爭議的證物,要在沒有判決前,甚至還沒召開偵查庭前,於未知會另一造當事人的情況下,擅自發還給另外一造(儲德鳳小姐)呢?如今鹿建民先生已經無罪定讞,但儲德鳳卻遭法院通緝在案。曾燦燈請問檢警,如果當時發還證物時,遵守上述行政程序法規定,依法行政,怎麼會鬧出今天的烏龍事件呢?

再者,根據台北地檢署94年1月17日的公文可知,直到94年1月(也就是發還後3個月),台北地檢署承辦本案之檢察官鄭克盛,還表示本案證物要交還給誰?尚要與告訴人與辯護人(甚至第三人)再協商才能定奪。

曾燦燈不解的說:明明這批寶物在前一年的10月22日就發還給儲小姐了,怎麼檢察官還會發出這份公文?是不是警察自己擅做主張發還查扣物證?政府發還寶物時,承辦檢察官到底知道?還是不知道?由陳佳瑤見證的發還證物保管調,倒底是真的?還是假的?警方或檢方發還鉅額證物時,為什麼可以沒有書面資料?連電話記錄都沒有,會不會太草率了?種種疑問,請檢警講清楚、說明白。

曾燦燈進而指出第二個疑點:

本案是在93年5月14日下午約3點鐘到大安分局報案,隔天,也就是5月15日星期六上午6點30分許,大安分局就率大隊人馬破門強力搜索鹿建民住家。曾燦燈質問警政署與地檢署,如今相同的標的物,鹿建民已經無罪定讞,儲德鳳卻「落跑」遭通緝,難道檢警不應該「比照」當初搜索的作法,立即搜索所有通緝犯儲德鳳可能私藏這批玉器的地方嗎?

曾燦燈指出第三個疑點:

本案遭通緝之儲德鳳,其辯護律師是陳佳瑤。經查,陳佳瑤律師曾經擔任警官與檢察官,也是現任警政署法律顧問。曾燦燈要問法務部與警政署,警政署法律顧問有沒有維護司法正義的義務?警政署的法律顧問,就可以要求一個沒有經過判決,卻遭保全查扣的鉅額證物,居然可以在沒有經過對造的同意,擅自發還任何一造嗎?

曾燦燈不滿的表示,警政署可以聘任這種法律顧問嗎?這種律師不顧擅自發還查扣證據的風險,進而侵害人民權益,警政署難道不該解聘這種律師嗎?檢警是不是特別偏袒自己人,結果鬧出個大烏龍呢?

曾燦燈請陳佳瑤律師以在場人的身份,說清楚到底是誰下令發還證物給儲德鳳?因為,未依照前述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發還證物,如果東西不見了。那麼誰下的命令,哪個機關就要負起國賠的義務,政府也要向擅自發還證物者求償。

曾燦燈對本案,要求檢方與警方立即採取以下舉體作為:

1. 立即比照93年儲德鳳報案時之作法,於24小時內,儘速至遭通緝的儲德鳳可能藏匿物證之處搜索,急速保全證據,以靜候司法判決。

2. 應限期清查本案為何沒有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經另一造當事人(鹿建民)同意後,才發還證據?為什麼可以不留下任何書面記錄就發還鉅額物證?故本案發還證據之作法有明顯瑕疵,其中是否涉及人謀不臧?是否有人內神通外鬼?檢警應於一週內清查所有相關人員的通連與財產紀錄,只要發現有不按照規定處置本案之檢警人員,立即移送法辦。

3. 從證據發還的草率程序,以及連承辦檢察官都不知道證據發還的公文來看,法務部應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協助鹿建民先生進行國家賠償事宜。

4. 面對前述證據發還之程序嚴重瑕疵,警政署聘任的法律顧問卻未善盡維持司法公正的義務,應求警政署立即解聘這樣的法律顧問,以免未來侵害其他民眾的權益。

5. 由本案光怪陸離現象推論,本案極可能室內神通外鬼的集體詐騙集團侵吞人民財產,故要求法務部應立刻將本案交給查黑中心或特偵組辦理。只要有認識、共事或與陳佳瑤律師有同窗之宜者,統統要迴避本案,才能讓本案水落石出,並整飭官紀,維護人民的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