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組織圖與行政組織

立法院組織分為:

  1. 院長和副院長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每屆立法委員於第1會期報到首日之預備會議中互選產生,任期與該屆委員同。院長擔任院會及全院委員會議之主席,綜理院務,若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
  2.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立法院置秘書長1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秘書長、副秘書長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
    立法院置顧問1至2人,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12至14人(其中7人出缺不補),掌理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秘書處、國際事務處、議事處、公報處、總務處、資訊處、法制局、預算中心、國會圖書館、中南部服務中心、議政博物館、人事處、主計處。
  3. 委員會共分為常設以及特種
    常設: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特種: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